遗嘱“公证”无效当事人状告公证处为什么败诉法律顾问
判决
公证程序错误遗嘱公证无效
2000年12月,张女士的叔叔许某在病榻上委托律师范某立下遗嘱:因张多年来一直照顾自己,在自己过世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任何人不得争议。同日,该遗赠书经碑林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1月,许某去世,其子女们对遗嘱提出异议,后经两级司法部门认定,公证办理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遂将该公证书撤销。
张女士认为,遗嘱是叔叔的真实意思,因公证员工作失职,致使公证书被撤销,给她造成经济损失。今年3月,张女士将碑林区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给她造成的损失5560元。
碑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许某经公证的遗赠书为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属无效遗嘱。碑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9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
遗嘱定性错误失误理当负责
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原告张女士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要经公证办理的遗嘱就属于公证遗嘱;张女士的叔叔许某所立的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办理,按照严格公证程序要求制作的,许某亲自与公证员办理、经公证处审查其身份,其在公证员面前书立遗嘱内容,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经过审查并制作公证书,且支付了相关费用,这些足以证明该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并非判决所认定的代书遗嘱。法院根据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认定其无效,致使原告丧失继承权,这样的判决对于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
原告张女士也表示,公证遗嘱产生的问题应当由办理公证的机关负责。被告碑林区公证处因公证员过错,给她在精神和物质上带来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公证机关应当对此负责。近日,张女士准备继续申诉,以讨回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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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合同要不要到公证处公证?
买卖房屋合同本身不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这意味着,只要合同满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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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有哪些业务?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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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费用的收取
公证处公证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地区差异,收费也不一样。一般情况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2、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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