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却发现自己没有购房资格,想要退钱,法院为何判决不退?法律顾问
由于在购房之前,小张(化名)不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缴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及车位定金1万元。但法院却只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小张获得车位优先选购权所缴纳的1万元及利息,这是为什么?
案情简介:
小张是一名在广州工作的外地男子。在2019年8月,与广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购买南沙一处房产,并于当天缴纳了购房定金20000元及车位定金10000元。小张称,在签订认购书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向他说明自己没有购房资质。
之后,小张才知道由于自己没有购房资质,因此签订的合同无法成立。于是诉至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
在庭审时,双方对相关限购政策、所缴款项性质,起了争议。
小张认为,自己是外地人,初来乍到,对广州的购房政策并不了解;该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机构,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质,仍收取定金,于法无理无据;在签订合约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自己两笔款项是诚意金且可以退还。
该公司则认为,小张在签订认购书前已经签署《认购须知》,其中详细列明了广州市房屋限购政策;在销售现场,对相关文件及政策也都进行了公示;另外,认购书中约定的两笔款项系定金。 法院判决:
对于所缴款项性质,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的20000元为诚意金,且认购书明确载明20000元为定金,因此对于房地产公司关于20000元为定金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房屋限购政策,法院则认为,广州市商品房限购政策是社会公开文件,作为购房者,小张理应在签约之前充分了解,并对自身是否具备广州市限购区域购房资格有清晰认知。
并且,在其签署的《认购须知》也已明确载明广州市住房限购区域购房政策,小张在认购书中也承诺知晓上述政策,并同意承担不具备购房资格所导致的责任。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就与该公司签订《认购书》,存在过错。根据定金罚则,该公司有权没收20000元定金。
定金与订金如何区分?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订金则不具备有担保功能;定金一旦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小张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20000元,该公司有权利没收。但订金给付后,如果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收受订金的一方则必须如数退还。
另外,车位《预认购书》仅表明双方有意向,就涉案车位签订认购书及买卖合同,小张缴纳了10000元,该公司为其保留优惠价格有限签约的权利,双方均有权利解除选购意向。小张向该公司提出退还10000元,是放弃其选购的权利,该公司应当退还该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对于小林要求退还购房定金2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小林为获得车位优先选购权所缴纳的10000元及利息。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购房之前,如果不清楚了解本地的购房政策,就很可能出现像本案中,交完钱才知道无购房资格,从而导致定金无法退还的情况。小编温馨提醒大家,为保证自身利益,应谨慎阅读与定金相关的条款,如有异议应立即咨询开发商,避免购房风险。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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