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的责任承担 借据的证据效力法律顾问

吴律师 2021-12-26 16:27

导读:债权债务人双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选择签订借款合同,成立后的借款合同对债权债务双方皆会产生约束力,如果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文通过我国民事案例向读者介绍欠款不还的责任承担以及借据的证据效力。

一、案件事实

原告吴章金为与被告项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章金起诉称,2011年6月5日,被告因发工资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到半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但被告项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项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5日被告项熊向原告吴章金出具借据一份,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日期从2011年6月5日至2011年6月18日,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项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由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项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支持。被告项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项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章金借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5000元,合计3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借款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章来源:淘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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