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与隐私权保护法律顾问

赵律师 2021-12-21 19:35
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技术侦查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并非任何类型的犯罪都可以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适用的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还增加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技术侦查手段很多,以科技定位侦查为例,主要分四种类型,一是基站定位,通过调取基站信息,分析行为人行踪;二是内置GPS定位,通过侵入侦查对象的手机、车辆的内置GPS,监控、收集相关位置信息;三是视频定位,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人和车辆进行定位;四是GPS追踪定位,通过安装GPS追踪器监控嫌疑人的行踪。

争议最大的是GPS追踪定位,原因有三,一是侦查机关针对特定目标的监控,时间长短、监控范围等都由侦查机关自由裁量;二是GPS启动节点、实施方式以及持续时间,均无人监督,可能处于失控状态;三是GPS侦查获取的位置信息作为侦查线索,几乎处于暗箱操作状态。

侦查取证从实时取证转向事后取证,降低了侦查人员的取证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使公民的隐私权面临侵犯风险,需要评估和平衡公共安全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虽然《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启动技术侦查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但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适用。

比如盗窃案件中,对被盗车辆采取的行踪监控并向法庭提交行车轨迹图,并调取了基站信息。但是,案件并不属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案件,且刑期不在7年以上。公安机关违法超范围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本应因证据收集程序违反,不应被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院将这些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作出有罪判决。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个人行踪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个人行踪规定为严格规范的“敏感个人信息”,但是《刑诉法》中对的个人信息权利属性不明确。与人身、住宅、财产等权利不同,似乎个人敏感信息不必然属于《刑诉法》所保护的隐私权的范畴。

而个人信息通常由信息收集行为和信息分析行为两个阶段组成,处于不同阶段,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也存在差异。

信息收集阶段,不涉及信息的整合和分析,不满足持续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属于任意侦查,即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比如,侦查人员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脱,通过视频监控、手机定位、追踪器定位等方式进行监控和视频回查。

信息分析阶段,通过对目标行踪信息进行全时段、全方位的收集,并利用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进而掌握侦查对象的个人喜好、生活习性等隐私信息,该行为对公民信息形成全面、持续的收集和深入的分析,属于强制侦查,有侵犯隐私的高度风险,需要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对象、范围进行严格审查。

信息分析又分调取式分析和入侵式分析,调取式分析主要是侦查人员从通讯服务公司、公共视频系统等数据库中所存储的过往信息进行调取分析;入侵式分析是侦查人员入侵对象的手机、车辆等物品以收集更为最完整的信息。显然,入侵式分析获取的位置信息具有隐私性。

科技给社会带来便利,也给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新的考验,立法应寻找个人法益与社会法益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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