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对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应怎么办?法律顾问

律师网 2021-12-17 17:16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是平衡诉辩双方力量,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一种角色。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配套规则规定了辩护律师(含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害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仍屡屡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类似的行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申诉和控告并依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辩护人对阻碍行使诉讼权利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和控告的情况有以下16种:

1、对回避问题不依法处理的;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不告知权利,妨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权行使。

3、不依法转交有关材料;
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4、不按照规定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条件;
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对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利的侵犯;
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不依法告知有关案件情况;
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限制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的取证权;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不正确回应律师的取证申请;
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隐瞒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不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
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13、不正确通知开庭;
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不及时通知辩护人;
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行使庭审权利;
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兜底条款。

对于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妨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从整体上讲,都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使,由于刑事追究涉及到最根本的公民权利,对于这些违法行为,需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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