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被执行公司注销,执行人如何处理公司事务

成都律师 2021-12-13 13:50
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判决胜诉后,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判决和执行是一个案子的两个阶段,判决的胜诉并不必然意味着判决书所载的内容一定能够得到执行。

同时在执行阶段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外情况,因此在执行阶段也充斥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博弈。执行阶段被执行公司注销了,申请执行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面对在执行阶段被执行公司注销的情况,法律为我们预设了两条路径去进行救济。1、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路径一):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要求这些当事人(通常情况下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承担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以下简称路径二):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追究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者同为救济方式,但又有所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1、提出的方式不同。路径一的提出时间须在案件的执行阶段,通过申请执行异议的方式提出。路径二的提出时间则是在公司违法清算后以起诉的方式提出。2、受理的法院不同。路径一的受理法院为执行案件受理法院。路径二的受理法院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3、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通过路径一方式寻求救济,一般情况下由被执行人的股东承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路径二方式寻求救济,则由被执行人的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赔偿范围不同。路径一是通过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方式直接将第三人或是股东纳入执行案件,因此被变更、追加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应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限。路径二则需综合考虑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期间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因此,申请执行人寻求何种方式来进行救济需综合考虑后再做决定。 二、证据要求 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申请人需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在登记机关的公司内档,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注销清算报告》的记载内容来制作相应证据材料。目前,公司申请在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需要股东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因此,该份报告是能否成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关键证据之一。

综上,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法院都穷尽各种手段了也没能够让老赖还钱,自己应该也没有什么办法。其实只有自己主动出击,案件才会出现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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