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承包人私自将材料、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工程建筑

郑州律师 2021-12-25 15:11

索赔案例

山西某地产集团公司为开发位干太原市某住宅小区項目子2003年4月与唐山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工期为2003年5月15日至2005年6月30日。

项目工程开工一个月后,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时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要求项目工程停工。其间,由于承包人承揽了当地另一项建设工程,在未取得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承包人将施工现场的部分施工设备,如挖掘机、打桩机等转移到了其承揽的其他项目上。停工46天后,发包人办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承包人下发复工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悉复工通知后7日内组织人员、设备恢复施工。由于承包人同时承揽两个项目,在并行施工过程中未铯妥菩处理人员及机械设备的调配工作,尤其转移至另一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因该项目发包人的强硬态度,在复工指令下达后3个月内,仍未全部转移回原项目施工现场。最终导致复工后的 施工组织混乱,原项目最终延期172天竣工方才竣工。

在结算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每日3万元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由于172天的误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00万元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人民市300万元的误期竣工违约金,并主张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拒不承担该误期竣工违约金并就工程结算事項申请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欠款。发包人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承包人承担误期竣工违约金。

对于发包人的仲裁反请求,承包人辩称,工程误期竣工的根本原因在于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造成项目停工,由于项目施工周期发生变化,承包人施工工序被打乱,原已组织完毕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务人员数均受到重大影响,故认为项目逾期竣工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应再承担误期竣工违约金。

对于误期竣工责任归属问題,发包人称因涉案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问题造成的停工仅有46天,考虑到下达复工通知后的复工准备时间,仅有合计53天为合理顺延,故172天的工程延期中仍有119天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对该等期限内的延误承担误期违约责任。发包人同时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已经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从工程现场撤离或挪作他用,故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接到复工通知后在施工设备问题上组织不力的情况是承包人违约在先所导致的。

对于上述工期延误问题,仲裁庭认为涉案工程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实是造成停工的根本原因,故停工及复工准备时间合计53天应为合理顺延,不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关于另外119天的工期延误,在发包人要求复工后,承包人多次在建设工程监理例会中表示将努力追回工期、如期竣工,未申报过新的施工组织计划要求工期颀延,亦未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过由于阶段性停工导致承包人人员、材料、设备计划被打乱的问题,由于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工期延误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故在承包人的举证不足以排除其对该119 天的工期延误负有责任的前提下,仲裁庭认为该119天工期延误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仲裁庭裁决由承包人承担300万元的误期竣工违约金。

律师点评

工程暂停时,闲置在施工现场的材料及设备将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如承包人需要对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保管及维护,材料因为自然条件原因可能会有损坏及损耗的情况发生,闲置的设备也要承担不菲的合班费用。因而,在工程长期暂停时,为降低损失,承包人有将闲置的材料、设备进行处理的动机。但是,由于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撤出施工现场,故承包人在进行前述周转工作时,应注意与发包人的沟通,如双方应明确可以撤出的材料及设备的范围,对于恢复施工后材料及设备的进场安排问埋也应亊先作出约定,承包人可利用此机会与发包人明确已发生闲置费用及维护、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发包人也可以借此机会对复工后的材料、设备进场安排提出要求。总的来说,在工程暂停时,通过友好协商的手段尽可能降低设备闲置、材料损耗及现场雒护的费用损失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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