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相应责任应由谁承担工程建筑

郑州律师 2021-12-24 09:26
发包方通过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且在招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于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当提出,但中标人未予提出任何疑问,后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错、漏项,相应责任应由谁承担?

      鉴于不了解双方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约定,无法针对个案进行分析,因此,仅对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下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责任划分的观点总结如下:

      观点一:发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的工程,应遵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其中强制性条文第4.1.2条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由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产生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观点二: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负责复核工程量清单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产生的相应责任

      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该规范并非法律层级的规范,即便违反也不导致双方的约定无效。因此,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的,属于双方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风险承担方式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承包人未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提出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三:对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责任,应根据诚信原则和过错原则在发、承包人之间划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缺漏项的情形,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缺漏项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工程量清单的缺漏项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缺漏项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发包人未履行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的缺漏项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缺漏项情况,如果对于合理范围之外的缺漏项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故应根据诚信原则和过错原则,在发、承包人之间划分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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