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民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做好技术引进和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进口,充分发挥国内的生产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受国家委托,负责拟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统一组织、协调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布有关信息;对各城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业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面向全国,组织需要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独立行使招标职权。
第四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招标以竞争为前提,所有投标者机会均等,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2.公正地对待委托招标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招标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受公证人的监督。
4.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5.评价必须根据标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6.经济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第五条 招标范围
1.规定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审批的单台价值二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二十万美元以上需要进口的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和电子元器件;单台价值五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五十万美元以上需要进口的其它机电设备。
2.规定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批的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
3.列入国家经委制订的“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机电设备。
4.国家规定要招标的限额以上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和需要进口的其它机电设备。
5.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组织审批进口机电设备和各方面需要的国产机电设备中需要招标部分。
第六条 凡需进口第五条第1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须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送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凡需要进口第五条第2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在向国家计委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进口设备明细表报送招标中心。
上述两项需进口的机电设备,经过咨询具备招标条件时,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加盖“进口专用章”,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的依据。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机电设备,仍按现行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凡需进口第五条第3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连同招标委托书直接送交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并出具加盖“进口专用章”的证明文件,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和免征进口调节税的依据。
列于第五条第4项需要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列于第五条第5项由各部门、各地区审批的需要进口机电设备和国产设备,设备需方可自由委托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七条 招标程序
1.设备需方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委托书。
2.招标公司与设备需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必要时招标公司对投标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
5.招标公司出售标书。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招标公司投寄投标文件。
7.招标公司按规定时间当众开标,并宣布评标小组和公证人名单。
8.组织评标,资格复审,确定预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9.组织设备需方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形式分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公司通过招标中心在全国性报刊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公司根据委托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预先确定资格条件,定向发出投票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方应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委托书(格式见附一)、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格式见附二)。同时,设备需方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招标保证金的保函,其金额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
根据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招标公司会同设备需方编制标书。
第十条 招标公司与设备需方共同协商确定招标设备的评标测算价或标底,双方对评标测定价或标底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公司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标书售出后,不能退还。
第十二条 设备需方如要撤销招标项目,须提出书面理由并交纳赔偿费,不退还招标资料。在招标公告见报前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前要求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0.5%;招标公告见报后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有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如果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则须具备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均可直接参加投标。
允许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公司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除标书中有特殊规定者外,允许投标单位就招标设备清单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进行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如对标书中的技术要求提出合理建议或要求作少量更改,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的价格应按招标文件所需设备数量,分别提出单价和总价,如果所报单价统计数与总价不符,应以单价为准。所有报价自开标之日起至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之日止,不能变动。对每一项设备的报价只有一个价格,不能有任何选择价。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公司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附三);
2.投标企业资格报告(提纲见附四);
3.投标设备(项目)情况报告(提纲见附五);
4.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格式见附六);
5.投标说明(投标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各类内容)。
同时,投标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提交招标公司的文件以正本为准,并注明“正本”字样。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允许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书面修改,修改部分的文本经投标单位同一授权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开标之后不能有任何更改。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开标前,如要求撤销投标,须提出书面理由并交纳服务费,其费用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0.2%。开标后,不得撤销投标,否则,按中标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与招标规定不符的投标文件或复印形式或电讯形式或内容不全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并视为无效。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以前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过期不予受理。
招标公司对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司根据招标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小组,吸收有关的技术、生产、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在评标小组成员及设备需方、投标单位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公证人宣布投标箱密封经过,并在检查投标箱密封情况后启封,在公证人的监督下由招标公司负责清点,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并签字确认无误后,拆封,验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书,唱标,记录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项目、报价。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组织进行。评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解释和澄清。评标小组对定标享有决定权。
整个评标过程在公证人监督下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评标过程的情况都必须严加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设备性能、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运输条件、技术服务、零配件供应、企业信誉等方面的因素,并出于国家政策和利益方面的考虑,参考评标测算价或标底,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经过评议,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利益的投标文件,招标公司根据情况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并拒绝提供任何解释。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一周内,招标公司应将评标过程情况和评标结果的书面材料报招标中心。如有异议,招标结束两周内,招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它未中标单位。招标公司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第五章 经济合同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公司组织设备需方与中标单位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1.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2.中标单位在签约时,应向招标公司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为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
3.设备需方如不按招标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按违约论。违约者以中标设备总金额的2%作为罚款,从招标保证金中扣取。其中1%的金额赔偿给中标单位,1%的金额赔偿给招标公司。
4.中标单位如不按招标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按违约论。违约者以中标设备总金额的2%作为罚款,从投标保证金中扣取。其中1%的金额赔偿给设备需方,1%的金额赔偿给招标公司。
5.招标公司如遇有中标单位违约,应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递次选定中标单位,组织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6.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从严处罚的罚款和赔偿办法在经济合同中应专款明确。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提交招标委托书起到评标结束止的招标工作周期,成套设备一般不超过五十天,单机设备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要认真履行经济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为设备需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招标公司有权对执行经济合同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进行协调,协调解决不了时由招标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局调解或仲裁。
第三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的服务费,服务费一次付清。
第三十一条 招标公司、设备需方、招标单位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严禁搞不正之风,不得做有损于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关于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经过国内招标后,中标产品的几项鼓励措施和实施办法另行拟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附:一、招标委托书(格式)
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格式)
三、投标函(格式)
四、投标企业资格报告(提纲)
五、投标设备(项目)情况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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