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期货有关的法律法规(关于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法小规 2022-12-09 14:39

1.关于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2.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

在《期货法》出台之 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 主管机关一一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2007年2月27日国务院发 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 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 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 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 用。

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03] 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 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再有,从自律规范的 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 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期货基础知识 , 期货法律法规

一:期货基础知识: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

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

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大部分人认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这是不正确的看法,可以同时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场。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法律法规: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4.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1.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第一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政府规章。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政府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5.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1.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第一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政府规章。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政府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6.期货市场有哪些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999年制定出台《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也相应地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为后来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暂行条例》作了重要修改:①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②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③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④强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⑤强化证监会期货监管职能,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⑥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⑦规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

7.期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哪些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 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

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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