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民商法
办法全文
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住宿)或者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等内容。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并按照规定实现相关采集信息的共享。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履行流动人口信息的接收、核实等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居住(住宿)的流动人口信息,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集: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留宿人负责采集;
二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房屋中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采集;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借用房屋中的,由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采集;
四居住在自购(建)房中的,由购房人(建房人)负责采集;
五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负责采集;
六在酒店、旅馆(旅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度假村、民宿、农家乐农庄、酒店式公寓、日(时)租房、房车旅馆以及洗浴、娱乐、互联网上网等经营服务场所住宿的,由相关经营者负责采集;
七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在医疗机构住宿陪护的,由医疗机构负责采集;
八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
九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救助机构负责采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息采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采集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即时采集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并自采集之日起7日内报送;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即时采集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即时报送;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即时采集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人像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即时报送。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居住(住宿)的,信息采集责任人应当如实即时采集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和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即时报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利用承租或者借用的房屋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自留宿流动人口到达和离开之日起24小时内向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如实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承租人、借用人提供信息之日起24小时内如实报送。
第七条 在本市工作的流动人口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如实采集并向公安机关报送:
一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流动人口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自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采集并报送相关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负责自中介交易完成之日起3日内采集并报送受聘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聘用单位(人)的名称。
第八条 信息采集责任人在采集信息时,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流动人口拒不配合的,信息采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或者拨打110举报。
第九条 信息采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一到居住(住宿)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报送;
二登录“互联网+群防群治平台”网站报送;
三下载“厦门百姓”手机应用程序报送;
四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报送;
五通过微信标准二维码地址申报系统报送;
六登录“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第十条 公安机关抽查流动人口信息,以及社区服务机构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时,信息采集责任人、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在抽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未采集或者采集报送的流动人口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即时采集或者补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信息采集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内容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二承租人、借用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被留宿人信息报送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三信息采集责任人伪造流动人口信息或者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流动人口拒绝向信息采集责任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息采集责任人、流动人口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抽查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核实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泄露、买卖、违法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被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信息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社区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承租、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的信息采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止。
解读
2017年1月17日,庄稼汉市长签署了市政府第168号令,正式公布了《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实施日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暂行办法》立足问题导向,重在理顺我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适用范围、明确信息采集责任人和时间以及方式、信息采集的保障措施、适用期限等,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强化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提升我市社会治理综合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了尽可能地做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全覆盖,《暂行办法》作了如下制度设计:一是将在本市居住(住宿)和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均纳入信息采集的对象,包含了在厦工作但在周边城市居住的非厦门户籍人口。同时根据流动人口管理的需要,明确应当采集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第二条)。二是结合目前我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入户访查(“一标四实三清”,即一个标准地址信息,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实有物品以及情况要清底、问题要清理、隐患要清零),并考虑到本市户籍人员可能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规定对承租、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的信息采集参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二、关于信息采集报送
明确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人、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是本次立法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暂行办法》基于“谁留宿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以及便民原则,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将留宿人、用工单位、房屋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确定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人,并逐一予以细化(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酒店、旅馆、互联网上网场所、宗教场所、医疗场所、救助站等采集责任;二是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时限要求,重点突出、松紧结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区分不同情形规定报送的时间,有7日、3日、24小时、即时等时限要求;三是在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方式上,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人提供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机构、群防群治平台、APP、微信等多元、便捷的报送方式和渠道(第九条),简化程序,方便采集责任人申报、登记。
三、关于保障措施
为了增强该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暂行办法》重点在以下两方面做了相应制度保障:一是建立了以公安机关为主,社区服务机构为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配合,以及公安机关抽查、社区服务机构核实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机制(第三条、第十条);二是对未按规定报送、虚假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同时还并对流动人口配合采集和如实提供信息做了规定,同时对泄露、买卖、违法使用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加大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
四、关于适用期限
考虑到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保持一致,《暂行办法》的适用期限确定为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第十八条)。对流动人口信息进行采集,是今年(2017年)9月份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等重大国际化活动的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具有紧迫性,有必要作为临时性行政措施率先在我市实施。从长期工作来看,目前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容在《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拟于2017年下半年由省人大颁布施行)中已有规定,届时有关制度按照省法规的规定实施。《暂行办法》通过短期规制措施和常态服务措施相结合,为我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强化公共秩序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奠定制度基础,提升城市品位。 [2]
参考资料
1. 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引用日期2017-02-15]
2. 《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解读 .厦门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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