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户籍法律法规(山东省的户籍管理条例)其他

武侯区律师网 2023-06-18 22:59

1.山东省的户籍管理条例

毕业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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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毕业生落户

办理机构:

派出所、分局、市局

申报范围:

1、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派遣接收,在本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院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本市生源毕业分配回济工作或未分配需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正式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外地生源大专、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原家庭住址发生变动,且父母已迁入我市落户,现申请落户地系父母户口所在地。3、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正式派遣已办理接收手续、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聘用期满3年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5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上述毕业生是指外地生源及章丘、平阴、济阳、商河生源毕业生派遣到市内六区就业。4、本科以上且取得学士学位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的,由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完备手续,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受理备案,派出所凭备案手续当场办理落户。

办理依据: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济政发[2005]32号

办理程序:

符合申报范围1的由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办结;符合申报范围2的由拟落户地分局受理并批结;符合申报范围3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并批结;符合申报范围4的由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批结;

所需资料:

1、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就业推荐书》(仅限于我市生源毕业未分配需回我市落户的毕业生)原件、复印件;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3、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我市生源毕业未分配需回我市落户的毕业生除外)、录(聘)用合同4、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5、省、市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或《落户介绍信》;6、《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卡或《户籍证明》;7、连续足额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8、升学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和《居民户口簿》(仅限于我市生源毕业未分配需回我市落户的毕业生);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承诺期限:

符合申报范围1:当场办结;符合申报范围2:5个工作日;符合申报范围3:10个工作日;符合申报范围4: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户籍证明材料:5元/份 鲁价费发[2006]231号;2、户口迁移:5元/人次 鲁价费发[2006]231。

联系方式:

市局户政处:85080919 高新分局户政科:

88871253 巨野河派出所:88252966

2.山东省对进设区市落户的承包地有什么法规

农转非确权的先决条件要在承包期内,如果土地确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3.山东省人口普查非婚生儿落户政策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郭晓峰 实习生仇辰)5月19日,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户口整顿工作及相关政策。我省此次户口整顿工作 从今年5月17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清理解决户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使人口信息资料更加准确、翔实,而一些诸如出生婴儿未落户、人户分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将在此次户口整顿中得到解决。 记者在会上获悉,这次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访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6月1日?8月31日是入户访查阶段。在这3个月的时 间里,全省10万名入户访查员将一一敲开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的家门,对居民家的人口、户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计划外生 育、黑人黑户、死亡未销等疑难遗留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好各类户口问题。

对于出生婴儿未落户等六大类重点问题,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会上进行了介绍。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 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 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 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 (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人户分离的问题。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 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三)空挂户口的问题。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 民将户口迁往符合落户条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重登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漏登户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 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死亡、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 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变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六)户口回迁农村实行准迁制度的问题。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户 口迁移手续。对农村有女无儿户,可选择其中一个实行男到女方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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