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题目)其他

律见 2023-05-26 08:42

1.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题目

与环保相关的法律包括: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三类:(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法》等;(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3)其他类的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具体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主要及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

2.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碧海晴空smile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综合试题及答案单位:姓名:得分:一、选择题1.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A.生活用水的需要B.农业用水的需要C.工业用水的需要D.航运用水的需要2.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 )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B.用材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C.经济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D.薪炭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3.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 )A.国务院B.国家环保总局C.国土资源部D.地方人民政府4.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A.缓冲区B.实验区C.核心区D.外围保护地带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般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D.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7.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是9.17。

3.有关环保法律的知识

以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别让水空流,一水多用让水重复使用;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水污染;随手关灯,使用节能灯??省一度电,少一份污染;当“自行车英雄”、坐公交车为荣??保护大气,始于足下;珍惜纸张??就是珍惜森林与河流;控制噪声污染??让我们互相监督;认“环境标志”??选购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维护生态环境;用无氟制品??保护臭氧层;买环保电池??防止汞镉污染;少用一次性制品??节约地球资源;自备购物袋??不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餐盒,减少白色污染;少用一次性筷子??别让森林变木屑;交流捐赠多余物品??闲置浪费,捐赠光荣;推动垃圾分类回收 ??举手之劳战胜垃圾公害,所有垃圾都能变成资源;拒用野生动植物制品??别让濒危生命死在你手里;不猎捕、饲养和拒食野生动物??保护脆弱的生命链;领养树、绿地??做环保卫士;做动物的朋友??善待生命,与万物共存;无污染旅游??除了脚印,什么也别留下;做环保志愿者??拯救地球,匹夫有责。

4.企业环保技术与知识培训内容有哪些

第一部分:环保的基本知识,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环保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几个有关环保的概念。环境保护是我国确立的一项基本国策。环保是环境保护的简称。环境污染要素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恶化与新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

第二,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第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

第二部分: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公司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法律的手段是环境保护最重要的手段。

第二、下面讲公司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方面所做的工作。

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政策,排放标准,收费标准,三废处理成本,环保工作的重要性。让生产部门明白环保是企业的生命线,不能只顾经济效益。

扩展资料:

2019年研究表明:社会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只占污染源的百分之四十一,现代家庭造成的污染却占百分之五十九。与社会相比,虽然家庭只是社会的一个细胞,而就污染的危害程度来说,家庭却相对严重一些。

已经检测到的有毒有害物质达数百种,常见的也有十种以上。有一组统计数据可进一步证实家庭污染的危害性:即一个家庭一天平均要制造一点八公斤垃圾。

丢弃五个不可分解的塑料袋、二至三个一次性饭盒;一个家庭因洗头、洗澡、洗衣服等,一天平均制造二百公斤废水;一个家庭每天平均使用二十克化学用品等。这些污染物和汇流成河的生活废水,每时每刻都在污染着我们的土地、河流和海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节能环保

5.有关工厂的环保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6.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7.急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光看法律也没用,还得看你们所处的流域,当地的环境背景。

关键的还得看你们当地环保局,要主动与其接触,他们自然会提醒你们应该注意哪些,应该怎么做!毕竟最终的定价权在他们手中,同样的行为,可以罚1W,也可以罚你10W。而且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也有地方处罚办法,下面罗列了一些,仅供参考水污染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6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3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含汞、镉、铬、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渣向水体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1项: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废水或废物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2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5项: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1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域排放超标废水或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2款、第16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船时任意排放或丢弃污染物,造成污染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4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4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或处理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批准使用场所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露天堆放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地表水体岸坡堆放垃圾、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3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地面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关闭沿岸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2条《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4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

8.2017年重庆市环保局专业知识环保政策及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形势和任

重庆市环保局 2011年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考试题型 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 三、考试范围 (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

(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 (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四、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2011年6月1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重庆市环保局一楼多功能厅; (二)专业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请考生自备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等考试所需文具; (四)重庆市环保局学校: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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