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环保法律法规(废品回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那些规定)其他

牡丹江律师网 2023-07-12 02:14

1.废品回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那些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时间:2008年2月29日11:49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废品收购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具体条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扩展资料:废物回收价值体现应用价值:每回收应用一吨废钢铁,可炼钢850千克,相对于用铁矿石炼钢可节约铁矿石20吨,节能1.2吨标准煤。

回收应用1吨废纸可再造出800公斤好纸,可拯救17棵大树,少用纯碱240公斤,降低造纸的净化排放75%,节俭造纸动力消费40%--50%。废塑料的价值:通过将废塑料复原炼汽油、柴油的技巧,能从1吨废塑料中消费出700多公升无铅汽油和柴油。

相关文章:浅谈塑料瓶回收废易拉铝罐的价值:废罐溶解后可100%的无数次循环再形成新罐,还可制成汽车、飞机零件或许家具。废玻璃的价值:1吨废玻璃回炉后可再消费2万个500克装的酒瓶。

比应用新原料消费勤俭老本20%。回收1吨废玻璃能够勤俭石英砂720公斤,少用纯碱250公斤,勤俭长石粉60公斤,勤俭煤炭10吨,电400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处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一律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股份公司供应销售部和生产设备部按分工权限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要做到及时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从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计量、登记,重量以质量监督部出具的磅码单为准。

第六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第七条:对几种特殊的废旧物资规定如下: (一)铝灰 1、电解各公司当日产生的所有铝灰需集中堆放在各自的铝灰堆点,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每日专人专车将铝灰拉运到回收科院内。

2、拉运电解四公司铝灰必须在电解四公司过磅后从电解四公司西门出厂,经由110国道运至电解二公司北门入厂并进行复磅,由两门经警签收路单,当日核对。 (二)铝渣 电解各公司产生的不便再利用的铝渣,由电解各公司集中管理,并负责运至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指定地点。

(三)氧化铝包装袋 氧化铝包装袋由电解各公司现场负责清理捆扎并暂时保存。由供销部回收科与电解各公司共同清点数目,并由供销部回收科统一回收。

(四)工业垃圾 各生产公司产生的工业垃圾必须全部在指定垃圾场倾倒,由回收科负责分捡并按类堆放,报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处理。 (五)阳极残块 电解公司产生的阳极残块属于指定炭素公司再利用的项目,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负责帐务处理,无特别许可不准出厂门。

第三章 销 售 第八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的处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招投标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九条:废旧物资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职能管理部门定期将需拍卖的物资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办公室。

(二)公司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厂务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定价委员会负责确定所拍卖物品底价(拍卖保留价)。 (三)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在公开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

(四)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展示以及向竞买人介绍、提供所拍卖物品的相关资料。 (五)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拍卖会。

(六)拍卖成交后,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拍卖结果送达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凭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出具的提货函负责与买受人进行交接,完成拍卖物的现场清运和货款结算。

第十条:公司内部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有关单位所需废旧物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生产能力确定供应量,按市场价优先供应,多余部分一律对外公开拍卖。其中氧化铝包装袋、铝灰由招标办召集有关单位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内部供应价,每月供应量由物资主管部门向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将全部销售货款,按隶属关系交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入账。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售出后,凭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出门,其它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为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废旧物资实际销售额(无税) 90%冲减其成本。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无税)的2~5%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对废旧物资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无税)的2~5%每年进行一次奖励;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从每季度的奖励中扣除。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监督废旧物资处理全过程,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包铝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我国首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目前已进入审查阶段,年内有望正式通过并强制实施,今后家电的生产者将承担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否则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从8月13日起,我国将有家电、IT等10类机电产品在出口欧盟时每件被额外征收几十欧元至几欧元不等的回收费用,这笔费用主要被用于欧盟回收电子垃圾。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的有关人士称:下半年,国家第一部关于电子垃圾治理的法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望出台。

按照《条例》的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如果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的,以及回收的废旧家电不交处理企业处理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5.国家环保最新的法律法规

至今现行有效的环境法律法规(截止2015) 一、国家综合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二、保护大气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砼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三、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防治固体废弃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五、防治噪音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关于防治化学危险品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七、关于防治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八、关于水土保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求最新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法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7.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8.废品收购站环境污染的罚款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

10.环保的法律法规

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里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你主要包括以下这些点: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三类:(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法》等;(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3)其他类的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具体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主要及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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