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讲(如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其他

合肥房产律师 2023-03-04 23:32

1.如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通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努力提升全民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学生进行绿色教育、环保教育,不仅可以开阔视野,提高认知,也可以让学生在参与中树立起环保意识、公德意识和爱国意识,这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第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报道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对报道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不实报道给相关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如何做好新时期环境保护宣教工作

□麻芯蓉环境保护靠宣教起家,还要靠宣教发展。面对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基层环保部门需创新思路,主动作为,努力开创新时期基层环境宣教工作新局面。结合运城市环保工作实践,我认为环境宣教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突出重点,把握环境宣教工作的主动性。一是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等重点、热点开展宣教,提升环保工作能力。二是围绕环境法律法规开展宣教。着力开展地方性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法制观念。三是围绕环保专项检查活动开展宣教,曝光一些违法排污案例,增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利用媒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利用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深入报道环境保护取得的进展和成就,扩大报道深度,回应群众环境诉求,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区域内突发的环境事件第一时间准确发布信息,澄清事实,疏导民情,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

创新形式,扩大宣教覆盖面。县级环保部门处于环保系统的最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与企业。环境宣教要不断开阔眼界,加强创新。一是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生物多样性日等节日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环境宣教工作。二是结合生态镇、生态村创建和新农村建设,推动环境宣教向基层延伸,促进绿色理念进村入户。三是结合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文明城市创建,组织开展环境宣教进学校、进社区,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和青少年的环境意识。四是结合环境执法和污染纠纷调处,把执法和矛盾调解活动作为生动的环境宣教课堂,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意识。

加强协作,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一是需要宣传部门配合,开展主题鲜明的摄影展、书画展,组织环保文艺演出活动进村入户。二是需要教育部门的支持配合。组织开展环保知识进课堂活动,在学科教育中对环保知识进行渗透式教学。三是争取市委党校的支持配合。在每年举办的党员领导培训学习中,将环保知识列入教学计划,采取讲座、研讨、参观等形式开展环境教育。四是争取农业部门的支持配合。组织开展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加强领导,推进环境宣教标准化建设。环境宣传教育是环保工作全局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基层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把环境宣教工作提上议程,在工作中加强指导,在机构人员上配强配好,在投入上逐年加大。同时,要加大对环境宣教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环境宣教人员的工作水平。

3.环境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教育、环境宣传两部分。

(一)环境教育

环境教育主要包括专业知识、科普知识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专业教育主要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理、环境法学、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生态保护、环境艺术等领域的环境专业教育。

环境专业知识教育是环境教育中发展比较快,内容相对成熟,在中国也是比较受到重视的一种教育。其教育的实施主体是各类高等院校,教育对象是大中专院校环境类专业学生以及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专业环保人员,其教育目的是为国家培养环境保护的各类专业人才。

环境科普知识教育是以普及环境保护基本常识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环境教育。其教育的实施主体是幼儿园,中小学和相应的环境保护宣传机构,教育对象是幼儿、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其主要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基本常识教育、野生动植物保护基本常识教育、环境污染的基本常识教育、个人环境行为的基本常识教育、环境道德伦理教育等。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是以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以企业等经济行为主体为主要对象的环境教育。教育的实施主体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环境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企业停止一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积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生产与开发行为纳入到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之下。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主要有基础教育、专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其中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由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家教育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1)环境基础教育。基础教育的对象是中学生以下的青少年儿童。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教授环保知识、开展环保活动培养他们的环境素质。在教育部《中小学加强国情教育的总体纲要》和《义务教育小学和中学各科教育大纲》中已明确包含了环境基础教育内容。

(2)环境专业教育。专业教育的主要对象是环保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高等院校的学生。其主要任务是有计划地培养环保科技和管理人才。

(3)环境成人教育。成人教育主要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其主要目的是提高从事环境保护事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

(4)环境社会教育。社会教育的对象最为广泛,包括工人、农民、军人、城镇居民、知识分子及各级领导干部等社会各界人士。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不同对象编写适用教材,传播环保知识,倡导环保行为,树立环境道德意识。

(二)环境宣传

环境宣传的主要任务是广泛传播环境保护知识,策划和组织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等。环境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一方面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上对环境保护进行宣传,另一方面,通过一些大型活动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而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环境纪念日。通过在环境纪念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六?五”世界环境日、“四?二二”地球日等,开展群众性的环保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志愿者行动及各种环保专题研讨会、咨询活动等。

(3)开展社会性表彰评比活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关注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立环境保护的群众基础。

4.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5.面向环保基层人员的环保基础知识讲座如何开展

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共同事业,关注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民主政治的发展,环保公益事业在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为国家环保决策建言献策,加强环保合作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环境保护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环境容量成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环境管理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环境标准成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环境成本成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我国环保工作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提出,对环保公益事业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就如何促进环保公益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应完善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享用权是法律赋予公众的基本环境权益。应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化,帮助公众获取更充分的环境信息;促进环境决策民主化,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定明晰的程序和权利;积极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引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二、企业应走变革发展之路,建立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更多地投身环保公益事业。传统工业生产模式在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以惊人的速度吞噬着自然资源,污染着生态环境。企业应调整产品结构,节能、节水、节电、节油、节材,切实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降低生产成本,推行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履行环境责任,努力回报社会,支持环保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环境形象。

三、充分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帮助和监督政府实现国家的环保目标,协助政府从事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为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建议、咨询或服务;不断完善自我,增加自身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引导公民在日常行为中践行环保理念,推进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环保民间组织通过自身的组织优势、团结凝聚社会中的环保力量帮助政府开展环保工作,充分利用国际民间环境交流合作的平台,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主张,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并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心环保。如绿色家园环保志愿者协会现有100多名志愿者,来自机关、教师、医生、工人、学生、共青团,协会宗旨是宣传环保理念,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主要活动项目是对攀枝花大黑山的天然林的植被进行调查,呼吁制止在天然林黑乱挖山药破坏天然林的植被,并着手筹建大黑山天然林植被保护站,动员民间组织参与环保公益事业,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各个行业的民间组织应将环保作为己任,共同关注和支持环保,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环境保护社会支持力量。如东区餐饮协会、东区商会等行业商会,加大宣传力度,力争投入到环保事业中来。

五、在社区、学校进行环保知识教育和培训。并制作《市民环保常识手册》等相关资料,免费发放到社区居民手里,使市民能够较系统地掌握一些环保常识,提高环保意识。并组织人员现场参观对比环境不同的差异,让大家体会到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环保公益活动应当首先从青年开始,通过他们的实际行动,呼唤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关爱生态环境的浓郁氛围和深厚的环境文化基础。

六、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

七、向众多“有车族”提议“在节假日不开车或少开车,今后每周少开一天车”,倡导健康、环保、节能的出行方式。

让我们身体力行,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各自的事业做起,共同担负起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6.急需一篇关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文章

环保法律法规不能成为摆设

我们希望这次“叫停”仅仅是一个开端,即,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开始有“高层”出面管了,开始“公之于众”了,开始令某些人坐不住了。同时,我们又希望它是一个结束,即,在环保法律法规的威严建立起来之后,不再出现被“叫停”的事件

据1月19日多家媒体报道,尽管每个项目的身价都过亿元,有的甚至投资上百亿元,但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还是以“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名义,叫停了包括三峡地下电站在内的13个省市的30个违规在建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这些项目与去年被查处的江苏铁本案有相同之处,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就开工建设,有的已经基本完工。据悉,这是我国《环境评估法》实施后,环保总局首次大规模对外公布违法开工项目。

环保总局此次的强硬姿态多少有些出乎人们意料。因为长期以来,尽管有关环保意义的论述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各级官员也纷纷在相关场合一再强调保护环境于国计民生之重要,甚至提高到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但事实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做法,在某些地方却一直没有绝迹。而且,这样的行为也一直没有受到严肃追究。于是,在一些人眼里,环保部门及环保法律法规不过是“稻草人”、“橡皮图章”、“软柿子”,似乎没多少人真正当回事。

这其中的问题,有一些人不正确的政绩观的“引导”,也与环保法律法规的过于“温和”有关。与GDP等经济增长的硬指标比起来,环保法规的威力似乎远不足以遏制某些人追逐政绩的热情。在一些严重污染环境或埋下生态破坏隐患的建设项目中,“长官意志”盖住了环保法规的声音。有些地方想方设法打法律的擦边球,“先上车,后买票”,即使造成损失,最后也由国家“埋单”。

报道中说,“对直接责任人员,环保总局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际上,这也是我们最为关注的问题。正如我们关注“审计风暴”之后,同样关注会不会有人为审计发现的问题而承担责任一样,我们也很想知道项目叫停之后会怎么样。也许,有的项目的环评报告最终获准通过,项目得以续建,但是,其违规行为是否因此而一了百了?而最令人担心的是,如果项目最终通不过环评,上亿元的投资打了水漂,那么,谁来承担这巨大损失,谁来为错误的决策负责?我们当然不希望看到以往曾经有过的情况,即某些人的违规之举而导致国家的巨大损失,最终却只能由范围模糊的、大而化之的社会来承担;我们希望看到的是,那些直接责任人为自己的失职而叫“痛”、而付出代价,而更多的后来者能引以为戒。

我们还希望这次“叫停”仅仅是一个开端,即,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开始有“高层”出面管了,开始“公之于众”了,开始令某些人坐不住了。同时,我们又希望它是一个结束,即,在环保法律法规的威严建立起来之后,不再出现被“叫停”的事件,毕竟,事后的“叫停”总不如事前的防范要好???当然,在现实情况下,这仍然是一个需要我们加倍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

环保不是摆设,不是点缀,更不是“没事找事”。但愿此次环保总局的强硬“叫停”能让更多的人警醒,从而让更多的人能够意识到,环保法律法规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7.环境保护依靠法律的辩词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是公民依法保护环境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对于环保部门的工作,都可以提起环境诉讼和监督。

公民具有环境权,对于任何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公民都可以积极维权包含有环境,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对于保护环境有突出贡献的,要依法给予奖励。对于污染破坏环境的,要依法惩治。

8.法律宣讲具体内容怎么写

同志们: 这次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县“四五”普法工作,表彰“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署“五五”普法工作任务,扎实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实现我县“166”工作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等一下,**书记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简要总结全县“四五”普法工作情况,并对新形势下做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县“四五”普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县的“四五”普法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法制宣传教育基本实现了从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过去的五年,是普法教育全面铺开,公民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五年。

五年来,全县重点宣传普及了42部法律法规,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和WTO基本法律知识,全县20.7万名普法对象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普法教育。宪法的宣传已实现制度化,每年12月4日前后,我县都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活动,着力增强全县公民的宪法意识,在全县形成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浓厚氛围。

“严打”整治斗争法制宣传月、传染病防治法宣传月和税法宣传月等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蓬勃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学校等服务群众面向基层的普法活动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普及活动,主要法律基本知识已被多数干部群众所掌握,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和能力明显增强,决策依法、遇事找法、办事按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蔚然成风。 (二)过去的五年,是法律素质教育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的五年。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点对象,我县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学生、农村基层干部、进城务工人员法制教育的意见,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明确了学法的主要内容、形式载体、方法措施、检查考核等,初步搭建了几类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律素质教育平台。各级党组织建立并坚持了中心组学法制度,县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实行了干部“任前考法”制度,全县有近800名副科以上干部连续5年集中考法;制定并落实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职人员法制教育的实施意见》;全县二百多名村书记、主任参加了全省统一组织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培训与考试;先后举办了10多期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培训班;全县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基本做到法制教育的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

通过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提高了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三)过去的五年,是依法治理工作纵深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明显加快的五年。

我县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抓好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依法治县水平明显提高。各部门、各单位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切入点,依法建章立制,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依法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

以依法行政工作为重点,结合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努力抓好“10+1”体系,特别是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了部门(行业)法制建设。以“四民主、两公开”为抓手,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全县现有1个省级、3个市级、29个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全县各行各业、各个层面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有力推进了依法治县的进程。 (四)过去的五年,是普法依法治理成果丰硕,社会法治环境明显改善的五年。

五年来,法制宣传教育紧扣石城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主题,围绕新农村建设、10+1体系建设、招商兴工、争资争项、和谐平安创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中心工作;围绕“打黑除恶”、“两抢一盗”等“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围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转制、涉法涉诉上访等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推动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工作中,特色多、经验多、亮点多。

如2001年结合“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开展的农村法制教育;2002年的“十村百户千人”学法用法活动;2003年防治非典大型“普法超市”和全县公职人员法律知识竞赛活动;2004年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和自行组织力量编写《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简明读本》一书,向农民朋友赠送近万本,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都产生较大反响,有力服务了石城经济社会的发展。

9.宣讲法律法规简报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简 报

第 25 期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讲团首场宣讲在石家庄举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中央宣讲团在河北石家庄进行首场宣讲。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央宣讲团全体成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各县(市)负责人,国土资源、组织部门机关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宣讲活动。

王瑞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讲是整个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创新。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首场宣讲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或专家。宣讲内容紧扣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国土资源形势与任务、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实务、地质灾害防治等,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

宣讲结束后,中央宣讲团的全体成员与部分县(市)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对宣讲活动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家认为,宣讲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生动活泼,对基层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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