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集体林木也犯法环境保护

河北律师 2021-12-13 13:50

案由:盗伐林木。

被告人:李山娃,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后塘沟村农民。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1998年被告人李山娃承包了本组集体林木,承包期限为10年。在承包未到期期间,李山娃为了种袋料香菇,在没有树木原料的前提下,想到了自己承包的责任山上有用不完的林木,便心生一计,动员自己的亲戚4人,在茶足饭饱之后于2002年元月21日让其到自己承包的山坡上砍伐树木。并约定每砍一斤付0.03元的工钱,当被告人李山娃找齐了自己的亲戚后给他们带路,并指出边界让自己的亲戚砍伐。共采伐10天左右,砍伐树共23000斤。合材积11.5m2,折合活立木蓄积20.7m2,经林业派出所现场勘查,其砍伐面积达50亩左右,而被告人则付给工钱6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相应价款1725元。经林业部门证明,李山娃没有办理采伐计划。2002年6月7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认为砍自己承包的自留山上的树木不属犯法,因为这是自己承包的,自己付出的劳动的汗水。我为了响应党的号召,早日走上致富的道路,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山上砍点树木种袋料香菇,这也是一条致富之路,砍自己承包种的树木这难道也算犯法?被告人怎么也想不通。但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山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视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森林,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但被告李山娃在当初认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经执法人员宣读有关国家法律,而认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今后再也不干这种与法有悖的事情了。回去后一定要学法、守法。虽然如此,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但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的刑律。为此,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山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评析: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从重处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是指未经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允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的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本案中,被告人李山娃正是违犯了上述法律规定而触犯了国家刑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目前,农民响应党的号召,走发家致富奔小康之路,但致富一定要守法,当地政府虽然让老百姓种袋料香菇但其原料可采用其他材料代替,岂能为了眼前一点利益而走非法乱伐国家受保护的森林树木呢?这样自己非但不能致富,而且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经济上的制裁。当前党中央三令五申让退耕还林。而有此愚昧的人们还在大肆毁坏树木,影响水土保护和环境保护,造成了洪水泛滥山坡滑坡,水土流失、沙尘暴等现象十分严重。在某些农村还有些老百姓在路边乱修乱建房屋,私自开矿炸山崩石砍伐树木等等都是与法相悖的,一但受到国法的追究,吃亏的最终还是自己。此案的教训就在于此。希望前人要么踏入他人后尘去触犯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否则,悔之莫及刑法伺侯。王玉信江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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