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环境保护

温州律师 2021-12-13 13:50

2008年7月24号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强在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强调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危害农民健康的环境问题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农村环境质量是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一些地方环境状况不仅没有好转,而且还在恶化。饮水安全问题十分突出,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加,其中大多数也发生在农村。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中数据显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尚不到40%,仅有14%的村庄有供水设施,而且用水器具质量和供水效率低,处理设施简陋,约有3.2亿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其中1.9亿人的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6300多万人饮用高含氟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饮水含氟量大于2mg/L的人口约占病区总人口的40%。饮水不安全导致一些农村地区疾病流行。可以看出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数量多、分布广,水污染冲突事件和水污染相关性疾病相当广泛,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的水污染导致的疾病高发村遍布我国20余省(市)。如何使农村水污染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全面救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全局性、战略性的、关系到民生的重大课题。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救助工作,针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投入很多资金。但是农村水污染受害者得到救助的人数比例小,救助内容主要是清洁饮水救助,医疗救助缺乏,而这些救助属于事后救助,救助范围小、救助效果差。目前存在着救助主体单一、救助资金来源匮乏、救助项目单一、救助持续能力弱、缺乏相关制度和法律支持、受害者自救能力差的问题。目前理论界主要集中对该问题的呼吁、排污者赔偿和政府救助的研究,政策层面多属应对典型地区突发事件的临时性对策,而对如何建立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救助的长效机制及对策制定急需探索。

总结国外对于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救助特别是日本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发现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耗费时间长、技术难题多,使水污染受害者、责任企业和政府均陷入困境,造成社会运营成本较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是我国特有国情下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产物,因此把责任全部推给企业、政府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从动员全社会资源、走出一对一的责任负担划分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现实生存和发展问题,因此构建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迫在眉睫。社会救助是指政府主导组织、企业全面负担、动员社会资源、以农村社区为依托,对受害者进行全面、及时的救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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