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也能按“城镇标准”赔偿?法律顾问

石家庄律师 2021-12-27 05:37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的一个晚上,李先生和女儿小圆路过某大厦时被大厦前的景观喷泉吸引,便和女儿一同前去欣赏。看到喷泉中有好多小朋友在玩耍,小圆兴奋得跑到他们中间一同玩耍起来,因为看到在喷头间穿梭玩耍的小朋友很多,李先生也并未觉得有何不妥,便放心地让女儿去玩耍,自己则在喷泉外围看着。

谁知只过了五分钟,小圆就突然倒地,紧接着哭着走出喷泉,李先生立马上前询问,受到惊吓的小圆却只是啼哭不止,随即李先生带小圆回家洗澡,换掉被喷泉淋湿的衣服。可就在洗澡时,李先生发现女儿下体竟有血迹,急忙把女儿送到医院治疗。

术后,小圆接受了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鉴定,鉴定结果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为两个月。

事后,李先生通过当地司法所找到了大厦方面,希望可以就小圆受伤一事得到应有的赔偿。但双方对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标准始终无法统一,多次调解均未成功。无奈之下,李先生于2018年1月向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

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指派律师承办此案。为更好地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前往当地司法所了解本案调解的详细情况,并调取调解笔录,确认侵权主体。随后,承办律师约见当事人询问案情,交谈中,承办律师发现李先生更偏向于进行调解,于是联系大厦方面的负责人,希望双方可以通过律师调解解决。经面谈,大厦负责人表示愿意调解,但认为小圆系农村户口,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赔付,无法认同李先生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要求。同时,大厦方面认为小圆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事件的主要原因。虽承办律师于情于理,多角度分析,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和赔付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尽快拿到赔偿款,今年2月,承办律师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再次进行调解,更快更好地解决此案。最后法院主持庭前调解,通过多方努力,李先生和大厦方达成了调解方案,李先生顺利拿到了“城镇居民标准”的赔偿款。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在赔付标准和责任划分上。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同时在这起纠纷中,大厦方面虽然在广场两侧设置有“喷泉只可远观切莫上前玩耍”的警示,但周边未设置防护栏,也未对未成年人玩耍行为及时地进行制止,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相应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照看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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