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车位只卖不租,此等“强买强卖”是否合法?法律顾问

哈尔滨律师 2021-12-17 17:16
此前经爆料,某小区开发商强制长租车位,业主与开发商需要签署20年 租赁合同,价格在19-21万之间,另外每月还要交930元管理费,且同时要求20年的费用一次性交清,700多余停车位因此闲置,业主不买不能停车。据悉该小区的价格也比周边小区贵十多万。

此消息一出,引发很多人不满,表示这不是强买强卖吗?那么该小区物业的不合理规定到底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要知道停车位分为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人防车位的产权属于国家,并不是开发商,人防车位无法出售但可以出租,且租期不得超过20年。

产权车位一般是由开发商出售给个人也就是购房者的,交易成功之后,车位的全部产权就属于购买者了,产权车位与商品房一样的期限,产权为70年。

产权车位权利明确,后续出现问题的几率较小,人防车位则面临到期续租和强制征用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是开发商所有的产权车位,有权通过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处理,开发商作为车位所有权人,对车位有处分的权利,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产权车位只卖不租。所以产权车位只卖不租不违法。

那么人权车位呢,人权车位归属于国家,只售不租行为违法,而小区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如果只卖不租,会对小区车位的公共属性造成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只能售卖不能出租显然不合理,且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除了以上的规定以外,各地对于禁止只售不租有明确的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如若遇到不合理的车位只售不租事件,可以到当地物业管理局投诉,或者拨打12345市民热线,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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