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刑事案件

李律师 2021-12-13 13:50

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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