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走万元看病钱跳窗逃跑,应当重判吗?刑事案件

郑律师 2022-07-29 23:58
11日,江苏南通4路公交车上,一位妈妈给孩子看病的1万多块钱被偷了,小偷被当场指认后却又跳窗逃跑,所幸被公交司机和路过的交警擒获,网友评论,盗亦有道,偷救命钱,应当重判,是这样吗?法律又是怎么规定对的呢?
 
【公益普法】,一、这是一起公交车盗窃案。,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本罪在构成标准上,要求一定的数额或者次数,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扒窃的,一律构成盗窃罪。,那么,什么是扒窃呢?根据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本案中,犯罪现场为正在运行的公交车,受害人是乘客,作案目标是乘客携带的财物,所以属于是扒窃行为。,因为扒窃没有数额的要求,也没有次数的要求,无论在公交车上偷100块钱或者是偷10000块钱,都属于是刑事案件,所以,本案中的小偷涉嫌构成盗窃罪。
 
二、被盗钱款是乘客为孩子看病的钱,是否应当重判呢?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数额的大小会影响到具体的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分为三个档次:
1、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2、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在认定数额较大时标准下调50%,但是本条规定是立法目的是针对那些因为盗窃金额偏低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本案因为属于是扒窃,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适用本条规定。而且公交车也不是医院,所以,此处的盗窃孩子看病钱不属于是重判情节,但是不影响社会舆论对其谴责。
 
途径医院的公交车往往是窃贼经常光顾的场所,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属于是合同关系,司机执行出车任务负有合理的特定场所管理人职责,但是抓捕坏人并非司机的工作职责。,本案中司机接到乘客呼救,及时停车查看并且协助群众和交警扭送盗窃嫌疑人,属于是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应当受到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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