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药后性侵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刑事案件

赵律师 2022-05-02 09:49
两名女子下药后强行性侵年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例】
19岁的陈某高中毕业后在某棋牌室应聘为一名服务员。第二天,两名四十多岁的女子来到棋牌室包间打牌,要求陈某为其提供倒茶、点烟和陪打牌等服务。打牌期间,陈某喝了两名女子递过来的红酒后感觉头晕,两名女子趁机轮流与陈某发生关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后陈某休克不省人事,两名女子将陈某送至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陈某失去性能力。
1.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受传统思想影响,国内女性较为含蓄,强奸案多数为"男强女",甚少发生“女强男”的情况。因此提到强奸案,我们脑海里浮现的女性印象都是楚楚可怜的受害者。除此之外,基于思想观念问题,男性被性侵后感觉“丢脸,抬不起头”,相较女性更难以启齿,更别提报案了。
根据《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这里的受侵害对象明确为“妇女”,虽然我们可以将任何年龄段的女性解释为“妇女”,但男性明显不可能解释为“妇女”。因此女性性侵男性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两名女子不构成强奸罪。
2.两名女子不构成强奸,难道就不涉嫌犯罪了吗?那也未必,两名女子轮流与男子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的受侵害对象不仅仅是“妇女”,还包括“他人”。 因此猥亵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女猥亵男当然可以构成此罪。
本案中,两名女性利用下药的方式轮流与陈某发生关系,涉嫌强制猥亵罪。
3.两名女子致陈某丧失性能力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规定, 重伤包括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因此,两名女子的行为致人重伤,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思想也越来越开放,但无论如何,绝对不能逾越法律这道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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