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该怎么处理?刑事案件

温州律师 2022-04-30 01:00
我女儿小敏,跟她学校15岁的一个男同学发生性关系了,这种事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前几天,我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时,一位家长李女士说道。,李女士说,她的女儿小敏今年12岁,本来天真活泼,性格开朗。前一段却突然变得心神不定,比较反常。,经过李女士的一再追问,小敏说出了一个让她震惊的事情。小敏竟然跟她同学小刚发生性关系了!,小敏上初一,前段时间,在学校篮球场认识了一个初三的男同学小刚。二人互相加了微信,然后一直有联系。,二个月之后的一天,小刚要求小敏去他家里。小敏过去之后,小刚跟她发生了性关系。,1、小刚与小敏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界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分为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已强迫手段侵犯妇女性选择权,另外一种情况是侵犯14周岁以下幼女的性权利。
 
上述种2情况中,在进行犯罪认定时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第一种情况犯罪对象为妇女,构成强奸罪,必须使用胁迫手段。,而在第二种情况中,犯罪对象为幼女,不需要以强迫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幼女自愿,也构成强奸罪。,另外,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上二种情况的认定也是不一样的。当犯罪对象为妇女是认定既遂的标准是“插入说”, 即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才是强奸既遂。,当犯罪对象为幼女时,认定既遂的标准是“接触说”即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属于强奸既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八种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刚15岁,小敏12岁属于幼女。小刚与小敏虽然自愿发生性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小刚可以构成强奸罪。,但是小刚与小敏均是未成年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一律追究认定构成犯罪,不利于未成年人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早恋发生性关系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结合以上分析,按照正常情况,小刚是可以构成强奸罪,也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在情节轻微、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经过司法机关认定,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2、刑罚不是目的,如何教育子女,学会正确应对早恋是关键。,刑罚的功能既要注重惩罚也注重教育功能,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更应该注重教育功能。,本案中,小刚与小敏,经过一段时间交往,自愿发生性关系,如果对小刚判处刑罚,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小刚的人生却要陷入牢狱之灾,也会增加人生污点。,同样,对于小敏来说,经历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这对她也是有影响的,特别是对她的心里影响。
因此,对于家长来说,如何让孩子们争取面对早恋,知道爱不只是两情相悦,更是一种责任。早恋固然美好,但不能过度,在未成年时期,应注重学习。
 
关于本案,我觉得刑罚不是目的,关键是2个未成年人,如何度过这个事件,调整心态,正确应对感情问题,然后尽快投入到学习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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