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是否法定诉讼时效而免除刑事责任刑事案件

深圳律师 2021-12-13 13:50
无论“迟到的正义”是否是真正的正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被害人及其家人得其“所”,让实体与程序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彰显,都是有意义的。

25年前,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学生刁爱青被害并碎尸,这些年来警方一直在寻找凶手,但仍未侦破。近日,随着被害人刁爱青家属向南京大学提起民事侵权一案被多家媒体报道。不少人开始担心,如果有一天找到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其是否会因为超过我国的法定诉讼时效而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时效,即,超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仍然追究。
 
那么,本案能否落入追诉时效的法定“特殊情况”?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有如下规定: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南大碎尸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工作,故此案不属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时效的情形。
 
同时,因本案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并未锁定特定的犯罪嫌疑,也就无法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了逃避该侦查措施的行为,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受理后逃避审判”的情形。因此,公安部官博虽然以《刑法》第八十八条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为由回应民众对于本案追诉时效的疑问,但本案是不适用该条文的。

但这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永远逍遥法外!
 
本案犯罪嫌疑人要得到追诉,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超过20年的,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公安机关从未停止侦查。因此,如果案件得以侦破,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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