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被无效,需要对保全申请进行赔偿吗?知识产权

杭州律师 2021-12-13 13:50

引  言

为了避免在生效判决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足够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前转移财产,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进行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具有其特殊性。由于专利被授权后还存在专利无效程序,造成了专利权利状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确实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然而在诉讼进行中专利却被无效掉了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是否属于恶意诉讼,是否应当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呢?

案  例

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之间的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均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结案,两案的审理结果很好的回答了本文开篇提出的疑问。

1、案情简介

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非法使用其“一种钢砂生产方法”(专利号ZL 01127387.9)发明专利生产、销售侵权钢砂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依法冻结原告人民币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等值的固定资产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诉讼过程中,该ZL01127387.9号发明专利被全部无效。

鉴于上述情况,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针对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两案最终均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结案。

2、关于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从上述双方的观点交锋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可知,虽然由于专利权被无效而造成专利权侵权诉讼最终撤诉,但是作为专利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本身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应当单以最后的撤诉结果认定其在诉讼中存在恶意,而应当从专利的类型、专利权人是否明知其专利权不稳定等方面综合判断,得出是否系恶意诉讼的结论。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起诉和诉讼中并无恶意,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而一审法院在得出并非恶意诉讼的结论后,认为基于公平原则,专利权人应当作出补偿。这种观点于法无据。

可见,从二审判决看,即使最终专利权被无效,对于专利权人正常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法院仍给予了肯定和充分的保护。

3、关于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与恶意诉讼的判决不同,对于因专利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秉持了同样的观点,即起诉行为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审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的参考基础。专利权最终被无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观  点

本案是由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专利被无效而引发的恶意诉讼纠纷和财产保全纠纷案件。两案一审同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同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同样行为引起的恶意诉讼纠纷和财产保全纠纷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

对于恶意诉讼案,法院审判时会更注重是否确有“恶意”。如仅是正常的维权,不论最终结果中专利权是否被无效,均不构成恶意诉讼。

而对于财产保全,虽然专利权人在申请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是由于保全程序并非维护自身权利所必须的措施,因此对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对申请人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的要求。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有更为严格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出现了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并不构成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但是却构成了财产保全错误的结果。

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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