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其他

法网官网 2023-09-13 01:53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

性质: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债权的相对性,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到满足。

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第四,作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受到限制的权力。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并且,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而且两者存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时的第三人才能成为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因此,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而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或非现实存在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如对结婚生子的否认权、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如何认定?有人认为,其表现是:期限到来时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当债务人没有迟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我们的债权其实还是得到很好的保护。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履行依赖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如果该一般财产由于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减少,则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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