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资格有哪些要求,借款担保人未成年有没有效力其他

东莞律师网 2023-08-25 14:57

担保人资格有哪些要求,借款担保人未成年有没有效力

一、担保人资格有哪些要求

包某因为生意运营出现问题,急需一笔资金,于是向何某短期借款25800元,并让当时17周岁的好友小伟为其担保。小伟一开始并不答应,但是包某对小伟说,如果帮他做担保人,那之前借给他的两千块就不用还了。小伟最后勉强答应。借款后,包某为何某出具格式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5800元、当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借款人除清偿借款本金外并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贰分的利率付息;保证人小伟自愿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上述借款及逾期还款的约定利息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包某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小伟由于没有上过学不认识字,于是在保证人处按下手印。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何某催要未果,后于去年底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5800元及利息。被告包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有哪些要求

我国对担保人资格要求为五点: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哪些人不能做担保人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或组织不能做担保人,具体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公司未经同意不得为债务提供保证;

3、国家机关;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二、借款担保人未成年有没有效力

(一)原告主张被告小伟提供担保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有经营店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故有担保资格和能力,是否属实?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担保人。案例中小伟提供担保时未满十八周岁,司法审判活动中何某如果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小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小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担保人。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具体以当事人举证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小伟声称当时并未见借款的实际交付,认为李、古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借款关系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产生?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三)小伟由于没有上过学不认识字,于是在借据的保证人处按下手印,在借据上按手印可以生效吗?

在借据中的担保人处自己的名字上按印,虽称自己不识字,因本案小伟是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能生效。

另,如小伟系成年人,如果说没有证据证实按印系受欺骗、胁迫所为,其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小伟一开始并不答应做担保,但是包某对小伟说,如果帮他做担保人,那之前借给他的两千块就不用还了。小伟最后才勉强答应。包某的这种行为如何看待?

小伟做担保人是以免除小伟另案借款为提前条件,前面已经提到作为担保人的资格需与本案与牵连,包某要求小伟作为在上述案例中做担保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五)最后庭审包某不出现,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这样会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包某缺席,将面临败诉后果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六)何某到底可不可以追回自己的那份钱?

首先,何某与包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法院依法会判决包某向何某归还借款,至于能否实际到位得看包某的履行能力。其次,何某作为债权人在出借金钱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到法院,视情况可采取财产查封等措施。最后,如有担保人做担保时应注意审查担保人是否适格,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延伸阅读
  • 如何有效限制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案件的发生

    一、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现状,2014年至2016年,审理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共计22件26人,其中盗窃案件18件20人,抢劫案件4件6人,同期审理被告人或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案

  • 未成年人的欠条是否有效

    2000年3月至同年8月,万安县一原告肖某雇请被告匡某为其做保姆。2000年7月26日,被告匡某向原告肖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肖某人民币肆仟伍佰元,分期偿还。”后原、被告间解除雇佣关系。因被告匡某一

  • 最高院判决: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也可执行!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公园民商事案件执行中,很多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有的在事前就作出预防,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配偶名下,人为的造成执行难,那么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