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纠纷,保证责任竟免除?其他

河南律师 2023-07-31 11:32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28日,胡某经由其姐夫曹某介绍并提供担保,向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借款当日,胡某向张某出具借条,由曹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捺印。同时,张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胡某借款本金20万元。2016年6月,张某向胡某催要借款。同年10月,胡某支付张某3000元作为利息。至起诉之日,张某虽多次向胡某索要借款,但胡某未偿还。在此期间,张某多次请求曹某督促胡某还钱,但未要求曹某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胡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由曹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由曹某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名,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张某请求胡某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双方对保证责任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曹某应属连带保证人,应由其在保证期间内对胡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故曹某的连带保证期间为自胡某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即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的六个月内。本案中,债权人张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未请求曹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至2016年11月28日,曹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法院作出判决:1.胡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2.曹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宣判后,张某表示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便捷、灵敏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出借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请勿给陌生人提供借款。向他人提供借款时,应首先明确对方信用情况、是否有偿还能力等问题,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钱也有可能收不回来;

2、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仍向其提供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3、订立书面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如果事后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实现债权;

4、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最高不可超过24%,超过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并且法律禁止计算复利的行为;

5、请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为债权实现增加一层保障。对于数额较大或存在风险的借款,应请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对于民间借贷而言,较为可行的有抵押或者保证人保证;

6、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及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时效均作了明确规定,提醒债权人应予注意,避免一些借款人钻法律的空子,采取赖账的方式逃避债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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