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其他

北京律师网 2023-07-24 02:11
《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 诈骗罪。

实务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看四点:一看是否有欺骗的行为;二看被害人是否基于受骗而交付了财物;三是行为人或第三人是否取得了财产,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

俗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借钱时你是大爷,还钱时成了孙子。民间借贷常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

遇到借钱不还时,有人起诉,有人报案。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亏了本金还倒贴了律师费。去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知民事纠纷通过诉讼解决,不予立案。这么折腾一番,债权人被弄得精疲力尽,从此怀疑人生,认为任何人都不可信。 借款不还的行为之所以很难认定为诈骗,在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一般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借款人突然还款,这时还能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借钱不还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只有清楚了诈骗和民间借贷的界限,才能明白公安机关立案与不立案的原因。

不是有欺骗就构成诈骗,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这些都有欺骗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诈骗,是因为行为人支付了对价。区分诈骗罪与其他犯罪或民事纠纷的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借钱不还,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需要通过借款人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通过借款的用途和借款的理由来分析判断。一般的民间借贷,借款人会告知真实的借款用途,让债权人清楚了解提供借款的风险。诈骗犯罪却不同,借款时会编造各种虚假的用途,并告知还款的能力,比如借款用于投资,公司收到钱款后立刻连本带利偿还等,但实际上自己已欠下巨额债务,借款的目的是借新还旧。或者将借款用于犯罪、赌博或个人挥霍,自始自终就没还款的打算。 第二,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来分析判断。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大肆借款,将借款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根本没有偿还意愿,可以推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反,如借款人虽将借钱用于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但其财产足以覆盖借款,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债权人的财产最终能够获得恢复,这种情形就不能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是否虚构身份或借款后携款潜逃。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在借款时,身份、住址,甚至证件都是假的,声称自己是某某公司的老板,或出示虚假的财产证明文件等等,等借到钱之后,电话停机,居住地址变更,人去楼空。事后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

最普遍的是电信网络诈骗,人与人之间不认识,也不见面,视频里的人也可能是假的。平时文字聊天,发信息的不知是男是女,居住哪里,在国内或国外。一旦转账,收到钱的人就会断开一切联系,瞬间消失,债权人再也无法联系上他。这样同样可以推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如果借款用途的确是生产经营或房屋装修,或者虽然欺骗了借款的用途,但还款时因客观原因,比如工厂的客户倒闭,货款无法及时收回,导致无法还款,这时就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借钱时百般好,还钱时万种难。平时借款要谨慎,实在无法拒绝,就要做好这笔钱无法收回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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