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其他

宁夏律师网 2023-07-23 17:04

一、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诉称:案外人邵某为建湖县盛源软基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排水板,因大笔资金没有回笼,向建湖县公安局报案邵某职务侵占,在公安侦查期间邵某与建湖县盛源软基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彭某达成还款协议,将该部分债权转由彭某个人收取,建湖县盛源软基材料有限公司对该债权由彭某个人收取没有异议。该部分债务由被告杨生干承担250债务,邵某承担400万元债务,如果邵某和杨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债权人彭某按原欠款总额11506080元进行追要,邵某和被告杨某也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人民币12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对于原告彭某向法庭提交的借条是由我本人出具的,没有异议。借条出具后原告并未实际借款给被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彭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已经于2013年5月13日登记离婚。这笔债务被告不清楚,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请求驳回对被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债务转移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协议。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就案外人邵某原欠债务设立的债务转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杨某辩称借条出具后原告并未实际借款给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对案外人邵某债务承担的一种方式,是将案外人邵某债务部分转移给被告,对被告杨某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杨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彭某共同承担债务问题,因该笔债务是杨某为案外人邵某承担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上述借款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彭某要求被告彭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某人民币1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案外人原欠债务设立的债务转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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