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例——高利转贷罪其他
【主要案情】
周某是宁波D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2009年至2012年,周某以其丈夫名义先后7次向宁波银行申请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每次均为30万元。上述贷款资金发放后,周某以月息2%将该贷款资金全部转借给D公司。周某在支付银行利息后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
镇海区人民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因周某有自首情节,且信贷本息已全部收回,违法所得已被收缴,故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评析】
国家对信贷资金管制较严,有些个人和企业的具备良好的信用,易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故而自己申请贷款并转贷给其他信用不佳的人,并借此牟利,这种行为为国家所禁止。不过,如果在获取信贷资金时并无转贷意图,后因资金意外闲置等原因转贷他人,这时不应评价为高利转贷行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贷款提前还清,以避免刑事风险。
【法条索引】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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