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其他
【有限合伙制】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存在何种区别
1、两者法律定位不同。在两大理论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均被当作商事主体对待而处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想并列的立法格局之中。
2、法律性质不同。有限合伙除了与隐名合伙一样均为一种契约关系之外,它更作为一个经营组织体,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赋予其法律人格。
3、契约成立要件不同。因有限合伙是商事主体,并以其人合性和资合性作为信用基础对外经营。而隐名合伙仅以出名营业人的信用对外经营,缺乏资产保证性。
4、约束规范不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均受约与公司或企业的规章章程,且章程对新入伙的合伙人具有同样的效力。而在隐名合伙中,他们之间的这种“借贷合同”并不受公司章程调整。
5、信用基础与合伙人对出资所享有的回报权利不同。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企业的对外营业基础是它的人合与资合。而在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仅以其个人信用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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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其一,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多把隐名合伙确定为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而不赋予其一定的主体地位。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则将隐名合伙作为有限合伙的一类,赋予其一定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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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出资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不同。在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各自出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而隐名合伙中,则是由隐名合伙人向显名合伙人出资,在名义上这些财产是归显名合伙人所有的。2、主体资格方面的不同。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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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
【基本案情】2005年4月14日,孙X林、盛某、秦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平均出资购买高坪区某市场营业楼。2005年4月21日,三人以505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楼,并接手经营至今。孙X林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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