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2018年最新的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其他

高新区律师网 2023-07-14 13:33

1.2018年最新的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2018〕141号 引用文档:法律速递(1)篇[正文]字体大小: 小 中 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1.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4.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六)本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发生调整的,对此前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相关法院负责后续管理。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对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改造系统;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我院负责改造系统并进行远程升级。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

2.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以及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3.2018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举一个例子

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4.截止2018年我国共有多少部法律法规

有以下几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

九,常见犯罪量刑标准。

十,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十一,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十一,毒品案件司法解释。

十二,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

十四,醉酒驾驶案件法律意见。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六,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

十七,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十二,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二十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十四,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十六,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二十八,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二十九,物业管理条例

三十,中华人民劳动法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带动今同法

三十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作规定大全。民事作公证据规定。人体损伤致残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

5.公路桥梁行业2017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以下简称新《桥规》)是根据《关于下达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6]439 号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对《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 041-2000)进行修订而成, 适用于各级公路桥涵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施工 。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重点突出了技术的成熟性和先进性,规定了公路桥涵工程施工中应遵守的准则、技术要求以及对施工关键工序的控制原则,并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配套,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新《桥规》在原规范基础上新增加了4章:第13章 扩大基础、承台与墩台,第20章 海洋环境桥梁,第 25 章 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第 26 章 工程交工,修订后条文部分共 26 章。

2 新《桥规》 增加了环氧涂层钢筋、高性能混凝土、真空辅助压浆、无粘结预应力和体外预应力、桩底后压浆、膜袋围堰、钢拱桥、斜腿刚构桥、拓宽改建梁桥拼接施工、大型箱梁整孔预制安装、钢索塔、矮塔斜拉桥、无背索斜拉桥、自锚式悬索桥、波形钢涵洞、涵洞接长、加筋土桥台等内容。

3 对混凝土工程,依据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标准,对原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调整:对水泥的含碱量提出了明确要求;集料的有关指标按方孔筛标准列出,原规范为圆孔筛;列出了粗集料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和吸水率等指标要求;对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混合材料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增加了耐久性指标的要求;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作出了修改。

4 对钢筋的机械连接、后张预应力管道材料、挖孔灌注桩、沉井、斜拉桥、悬索桥、钢桥、海洋环境桥梁施工相应技术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 在安全施工方面,主要对桥涵工程施工场地的规划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机具设备和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水上作业、施工现场用电、起重吊装施工、防火、季节性施工、爆破施工,以及在特殊地区进行桥涵工程施工时的安全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对防止水土的污染和流失、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以及对文物、古迹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予以规定。

6.今年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国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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