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法制办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其他

宁波律师网 2023-07-13 11:37

1.省政府法制办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

2.办公室安全制度 办法

1. 办公室内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杜绝麻痹思想。

2. 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严禁明火。

3. 办公室内禁止吸烟。

4. 办公室内应加强用电管理,工作完毕关闭计算机、离开房间切断电源、养成随手关灯的好习惯。 安全用电,防止用电事故,一旦发现电器或线路故障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变用电线路。

5. 办公室内消防器材固定存放位置,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物品。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6. 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为员工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设防火、灭火自救知识培训等,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7.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充电器严禁长时间插在电源上,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

8. 发生险情及时报警。火警:119

3.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1、烟草制品要积极采取减毒措施。

2、为使空气清新,保护群众的健康,建议在群众聚集的医院、会场、剧场、电影院、幼儿园、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和通风不好的集体作业场所禁止吸烟。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另设吸烟室。

3、鉴于青少年正在生长发育时期、最容易受烟草中有害有毒物质的毒害、建议教育部门在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并作为纪律禁止大、中、小学生吸烟。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4.办公室内法律规定能抽烟吗

2011年5月1日起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意味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新规正式生效。该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处罚条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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