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图的法律法规(急求```请有关地图法律懂的朋友进来,能回答我几个问题吗)其他

齐齐哈尔律师网 2023-07-13 10:10

1.急求```请有关地图法律懂的朋友进来,能回答我几个问题吗

向县土地局询问此事,(你们有举报权,也有知情权,)这是一,二呢,以下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可以看一看,这块土地一定是要得回来的,因为,一个村那里有什么权利去卖地,犯法的。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下列权利作者:土地征收法律维权中心 主任 闫凤翥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恢复耕种权)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讲,重用土地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综上,一般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标准不相同,一般每个省都不一样。

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二)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三)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地图管理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地图管理条例》是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地图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 第十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

4.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中地图展示的内容包括什么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中地图展示的内容包括: (1)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等)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展示地图.应当标明地图审核号和地图编制单位的名称; (2)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图市场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各种展示地图,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及时移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拒不改正的,要依据地图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5.地图审核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1。

违反《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图号的; (2)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3)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4)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5)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书的; (6)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定数量的罚款。

2。 对地图审核工作人员的处理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3)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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