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其他

齐齐哈尔律师网 2023-07-13 02:58

1.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一、刑法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专门监管法规1、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

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3、众筹融资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

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4、虚拟货币法规。

2.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法规,适用相关的其他金融管理 法规即可。

部门规章有一部。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构建协同监管中枢体系打造覆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的执法监管系统,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涵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联合奖惩、投诉举报处理等内容。

2、打造监管风险预警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通过对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及第三方数据、监管行为数据、风险分析数据等挖掘分析,加强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风险,为辅助决策、开展重点监管、协同监管提供支撑。3、协同监管,提升监管决策分析水平提供批管同步任务、联合监管任务、重点事件跟踪反馈、统计分析、全周期记录协同监管过程,实现任务执行全过程“看得见”、可追溯,提高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能力,有效促进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业务协同,最大限度满足各级领导及用户对监管决策的使用需求,实现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可视化。

4.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治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金融法律集

5.网络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制有哪些

网络金融交易地方立法的法律概念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出现的商业形态,从本质上说,它和传统的实体商店交易一样,可以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规范。

但是,网络交易有其自身的特点,商品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见面,消费者不能像在实体店消费那样可以对商品进行当场检验,这就给了售假者以可乘之机。 最近几年,随着网络交易的走热,各种交易纠纷也在增加。

因此,制订网络交易的法规,有利于这类纠纷得到合理解决,促进网络交易在有秩序的轨道上更好地发展。网络交易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经营者可以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从事商品交易,这固然有利于促进交易的便捷,但也容易产生欺诈行为。

杭州市规定,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规定实施以后,消费者一旦遭遇假货,可以从相关登记资料中寻找到维权线索。

但是,网络交易毕竟是一种新生的商业形态,因此对它的管理还处在探索之中,立法者需要避免对正常的交易行为产生过多的行政干预。比如,目前一些电商在从事网络交易时,经常要求消费者给予服务评价,有的甚至形成了骚扰和威胁,而消费者也常常会在享受了服务以后对其作出恶评。

杭州市的这部规定对此作出了规范,并对交易双方都制订了罚款条文。但是,这种评价并不是网络交易的一个要件,不存在统一的尺度,由行政机关作出统一规定,反而使其成了一种刚性的东西,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无论是电商还是消费者,如果因此而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渠道维权。 网络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快速兴起的新生事物,其能否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与民生稳定。

具体而言,就是要由法律授权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监管网络交易市场。整合各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管职能,交由专门机关统一行使,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多头执法带来的诸多弊端。

由工商行政部门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与所有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数据对接,对网络交易从准入到运营实施全程监控,处理投诉问题,打击网络非法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准入制度,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均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还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立网络交易信用管理制度。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按照营业规模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与信用等级考评挂钩。

倡导诚信经营,对违法和失信经营者采取没收保证金、信用降级、列入黑名单直至退场等惩戒措施。 建立网络交易税收登记制度。

网络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对实体店的经营冲击越来越大,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 因此,应当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安全。

6.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19-04-23 21:59:50浏览:79074次来源:律师365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如今网络空间也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各地的桥梁纽带。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以上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会随着我国网络环境的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的条款也许会被废止,这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此外,小编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每个网络参与人的义务,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网络生活中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网络环境。

望大哥采纳 谢谢

7.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8.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

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第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第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第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第六,客户告知 客户告知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使客户明确业务的性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使缔约行为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冲突和争议。

客户告知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七,客户授权 为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应确保授权具备足够的广度,包括信息使用、财务监督、资金划转、征信查询、信息保留等。

在授权的深度方面,应明确授权的不可撤销性,即由客户确认,在平台融资业务终止前,本授权书持续有效,借款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撤销或解除。 第八,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客户关注的焦点,安全性是决定平台融资业务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银行可以通过明确合作方的系统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大型的网络银行数据库、建立共同的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等措施提高平台的安全性。 第九,客户投诉 对于银行来说,客户投诉既是风险,也是解决纠纷的机会。

为此,银行应建立投诉的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迅速的回应和处理。此外,银行应在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例如,因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导致业务失败或被叫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第十,贷款催收 首先,银行应注重财产信息的收集:对于事前的信息收集,银行可以通过设定借款人或数据平台方提供财产信息义务的方式予以实现;对于事后的信息收集,银行应自行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其次,银行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

再次,银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性地采取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银行在必要时还可将贷款催收的业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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