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问题其他
01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2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
《民法典》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3.无效合同的补正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提供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合同效力认定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5.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6.被继承人宽恕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03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1.自甘风险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自助行为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3.好意同乘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4.高空抛物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5.违约方终止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保理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7.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8.打印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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