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备课(空姐学习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其他

律见 2023-07-06 20:23

1.空姐学习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空乘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人际交往关系,这种关系由服务者、被服务者和服务环境三元素组成,其中,服务者是影响服务质量的最主动、最积 极的因素,其能力和素质的高低对服务水平具有决定作用。

飞机客舱服务是民航运输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在激烈的航空市场竞争中,直接为旅客服务的空姐的形象和工作态度,对航空公司占领市场,赢得更多的回头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雅、端庄、美丽、大方是人们对空姐的一致认同,但光有前面的标准是远远胜任不了空姐这个职业的,空姐最重要的是要具有相当的职业素质。

2.中国民航法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六十条 讲课应该怎样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5号令发布 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则规定和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六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七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九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 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 (二) 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 有符合<>的工作场地; (四) 有根据本规则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 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 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 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三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的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在X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 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 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 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八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十九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和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3.航空法律法规等级5个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

4.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七、涉外法规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3、《的补充规定(二)》4、《的补充规定(三)》5、《的补充规定(四)》6、《的补充规定(五)》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八、空域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九、飞机租赁法规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十、航空气象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十一、航空人员法规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十二、行政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十三、咨询通告法规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3、《飞艇适航标准》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十四、事故调查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十五、航空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5.飞行保障的法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碍物体相撞,维持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动。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

提供告警服务,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协助该有关部门进行搜寻援救。

第八十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归航路。

第八十四条 航路上应当设置必要的导航、通信、气象和地面监视设备。

第八十五条 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八十六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第八十七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第八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递优先提供服务。

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法律修订

1995年10月30日第2113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5261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4102行。

2009年8月27日第1653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回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答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7.民航运输法律条文有哪些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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