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被打法律法规(打城管犯法吗)其他

绵阳律师网 2023-06-18 19:08

1.打城管犯法吗

是严重违法,因为大多数城管单位无执法权,在枣庄只有枣庄市城管局和滕州市城管局有执法权 其他的五个区没有执法权。

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掸酣侧叫乇既岔习唱卢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

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城管遭遇暴力抗法怎么办

争议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 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抗法的表现形式有: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

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

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

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

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

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

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

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

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6、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在舆论宣传方面,有的新闻媒体从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

而反面曝光的报道非常醒目还配大题目、大照片。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了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市容都是坏人,可以抗拒 ”。

另外,多数执法案件的处罚数额较小,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到司法保障。这样就削弱了法律支撑的威慑力,使暴力抗法者钻了司法保障的空档。

三、解决暴力抗法的有效途径 暴力抗法行为,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股逆流,如果让一次暴力抗法得逞,就会导致一个群体的法律价值观念发生偏离,使人们丧失依法治国的信念,为恶殊深。如何遏制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和蔓延,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执法程序等外,还要加大惩治力度。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城管法制意识。针对城管执法工作广泛性、群众性的特点,通过各种宣传载体,使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广大市民和从业经营人员充分认识到城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城管法制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心理,真正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自觉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媒体更要宣传暴力抗法者的惩治结果和城管好人好事,使群众意识到“城管真正是执法为民的”,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性抗法事件。2、运用执法技巧,如迂回战、速决战等等。

每次整治前要做好宣传教育、摸好底,知己知彼,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遇到城管暴力执法怎么办

1、拍照、路视频取证作为证据。

2、向其上级机关投诉其暴力行为,就执法的程予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请求法律救济。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了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同时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被执行人经鉴定构成轻伤或者以上,依法应当追究伤人城管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1、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作出行政行为。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4、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5、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发现当事人有违章行为的,应先行制止和纠正,不得与当事人发生语言上的冲突和肢体上的接触,不准打骂当事人;如当事人打骂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还手,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报警,并做好摄像取证工作。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的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7、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收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仓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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