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母婴阻断法律法规(艾滋病的母婴传播阻断方法是什么)其他

大连律师网 2023-06-17 03:17

1.艾滋病的母婴传播阻断方法是什么

1、艾滋病病毒感染女性怀孕3个月时开始使用抗艾滋病病毒的药物,在新生儿出生后,母亲和孩子继续用药,是最为有效的干预方式。

因为母婴感染最易发生在分娩期间,越接近分娩,危险性越激增,而最危险的时刻就是在分娩时。简言之,如果能用抗艾滋病病毒的药物降低母亲体内的病毒,孩子的感染几率就会降低。

2、实施产科干预,进行剖宫产。对于病毒载量1000cp/ml以及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病毒载量未知的孕妇,择期剖宫产可有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3、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性而言,不能由本人哺乳,选择品质优良与安全的母乳替代品、采用人工喂养法以避免产后艾滋病经由母乳传播,是必需的。

2.艾滋病的母婴阻断是怎么进行的

所谓的母婴阻断主要就是通过药物(2种,齐多拉米双定片和洛匹那韦片)。

其实说到底就是通过药物在短时间内把母亲的CD4一下子提高到900以上,直到小孩出生。小孩出生后立刻要服用液体的免疫制剂,然后小孩也要定时服用药物。

出生后1个半月检查HIV,如果是阴性,一个月后再查一次。如果是阳性,可能是母体带过来的,到1岁半再检查一次是否为阳性,如果阴性就是正常,如果还是阳性那就不幸了。

及时用药可以大大降低婴儿的感染几率,但仍有约2%的感染可能。 另外,胎儿期未感染的婴儿出生后,实施了人工喂养。

3.国家防治艾滋病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针对艾滋病患者,国家有四免一关怀政策:

1、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

2、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3、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

4、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减少母婴传播;

5、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患者参加生产活动。 aware可自测不用抽血祝您健康天 猫!

根据四免一关怀政策,政府对确诊的艾滋病人中生活贫困、无固定职业、无生活保障、低收入者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患者抗病毒治疗须有严格的适应症,并到指定医院接受检测,达到抗病毒治疗标准则可实施抗病毒治疗。抗病毒药物毒副反应重,漏服易形成耐药,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用药,一旦服用需终身服用。

4.如何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

1、孕妇在怀孕早期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怀孕。如果选择继续妊娠,应到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服用抗病毒药物、住院分娩以及产后避免母乳喂养等预防传播的措施,可大大减少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胎儿或婴儿的机会。对所生婴儿实行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并在婴儿第12和第18个月进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发展中国家的艾滋病感染孕妇如果不做有效的干预,其母婴传播率可达30%至40%。接受全程干预的艾滋病孕妇,包括妊娠早期的检查和咨询,孕期的服药和化验,分娩期的产妇和新生儿处理,产后的母子用药和人工喂养等,将有可能将母婴传播率降低到2%至3%。

3、病情不需要抗-HIV病毒治疗者孕期应用ART指南尚不需要治疗的HIV感染者(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或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建议在妊娠14周开始实施预防性ART用药方案,减少HIV的母婴传播。

4、病情需要抗-HIV病毒治疗者孕期应用ART指南在孕前已经应用ART的艾滋病患者意外怀孕后,应对其进行HIVRNA定量测定(病毒载量测定)、CD4+T淋巴细胞检测、肝肾功能、血常规、胸片等全面检查,并请艾滋病专科医师会诊,评估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生育。可生育者,应将其治疗药物更换成WHO推荐的HIV妇女妊娠期ART+婴儿预防用药的方案,可继续妊娠。

5.艾滋病卫生监督与管理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 (一)法律1、《食品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执业医师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献血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5、《母婴保健法》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二)法规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4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28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思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人可不可以结婚

【结婚条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能结婚吗?

一、相关法律规定:

1、《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4、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二、法律法规的冲突:

近年来,人们对于艾滋病病人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提出了质疑,缘由是卫生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与现行法律发生的冲突。该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这一规定让人感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对待艾滋病问题上的模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在传染性上有区别?这样的规定是否与母婴保健法有所冲突?为此,应该对婚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更明确的说明。

因为法律规定的冲突,各省民政部门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从严”,如江苏省,有的“从宽”,如广东省、贵州省。在艾滋病患者到底能否结婚的问题上,贵州、广东的态度与江苏的态度截然相反,而截然相反双方的理论依据,均来自《婚姻法》以及由卫生部下发的《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这是个颇有意思的局面。

目前,从全国范围看,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申请结婚,只要“双方知情,完全自愿”就可以。据悉,这也是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民政部门所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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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好是不生育。

艾滋病有4种传播方式:血液传播、静脉吸毒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据资料统计,如果男方是HIV阳性,男女性交单次男传给女的几率是0.05%~0.15%,要比女方是HIV阳性的情况下,女传给男的机会多2.5倍,也就是说通过性接触,女性比男性更易感染HIV。正确应用安全套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性传播。

那么,艾滋病患者是否可以生孩子呢?一般情况下,医生不主张夫妻一方是艾滋病病人或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要小孩。如果男方是HIV阳性,女方在受孕的过程中,有可能被感染,又通过母亲将艾滋病毒传给胎儿。而HIV阳性的孕妇在怀孕的过程中、在阴道分娩的过程以及在母乳喂养的过程中,所生的婴儿都极易被HIV感染。它们是HIV母婴传播的3条重要的途径。如果女方怀了孕,医生通常是劝其流产,因此对其进行母婴传播阻断,其感染率最低可为2%。但总不是百分之百的保险。因此基于对孩子负责的原因,艾滋病病人最好不要生育。

进行母婴传播阻断的措施有:

行为干预:妊娠期间避免或减少无保护性性行为及多性伴性行为。

改变生活方式。

药物干预。

产科干预,剖腹产等。

采用人工喂养。

7.新规定的艾滋病法里边,规定了哪些艾滋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A.《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规定重病人既感染者享受的权利有: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权利享受医疗机构为其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等服务。

4、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艾滋病病人防治关怀、救助7、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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