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保险法律法规(请问泰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其他

重庆律师网 2023-06-04 11:14

1.请问泰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

泰国的法律体系是民法体系或法典化的法律体系,主要的成文法典包括民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和土地法。其法律内容源自借鉴建立了法典体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以及继承泰国的传统法律。

泰国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宪法之外还有法律、皇家法令、紧急法令、部级条例、部级通告、其他政府通告以及地方政府规定。宪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保证公众参与治理以及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提高国家政治体制的运作效率和稳定。宪法的措施和原则全部围绕以上目标制定。

法律的条款通常作比较宽泛的规定,并授予国家机关发布规章和/或通告的权利

2.各位,是不是在泰国开自己的公司的法律规定泰国人要占

楼下的回答并不完全准确。

根据泰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有三大类行业是禁止外国人经营,或者外国人必须占小股份,或者泰国人还没有准备好公开竞争需要商业注册厅厅长审批才能注册的行业。这三类行业大多跟泰国的文化、自然资源、传媒等国家管控行业有关(很多国家类似行业也都是限制外资的),还有就是批发业、零售业、律师所、会计师所等中国人希望经商比较集中的行业,也都属于第三类行业,需要厅长审批才可以。

那么,所以你问是否需要泰国人占股份,首先要确定你想经营什么行业,如果是外商禁止或限制投资的行业,就需要泰国股东,有的行业甚至不能外国人参股;如果不属于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直接去商业注册厅(DBD)注册公司即可。

泰国有些中介公司会忽悠中国顾客说泰国公司一定要有泰国人股份,这完全是瞎扯,只是这么操作中国顾客才必须要找中介办理,其实符合要求的中国企业可以去DBD直接申请100%独资。

另外,再说下BOI的事情,楼下的回答就更扯了。我们公司从2012年开始就是BOI在中国办事处的顾问公司,这个问题还有点发言权。BOI是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简称,负责泰国投资项目的优惠审批,不分内外资。获得BOI优惠的投资项目最高可免八年所得税,而且在工作证办理、土地所有权等方面还有些非税收权益优惠。

言归正传,BOI鼓励的行业共有八大类行业,其中的确工业类的行业是占大多数,但是并不只适合工业企业。我举几个例子,职业学校(A1级别)、软件开发(A2级别)、电子商务(B2级别)、赛车场(A3级别)、游艇租赁(A3级别)、康复中心(B1级别)等等很多行业。所以,很多非工业企业其实是可以申请BOI投资优惠权益的。

另外,在注册资金方面,BOI并不是要求全额到账验资,这点也是不准确的。正确的回答是,要看具体项目的要求,有的项目BOI明确规定必须要实际到位资金多少,有的没有明确一般就是到位25%,由银行开具资金到位证明即可。

总结一下,如果是有竞争力长期发展的项目,我的建议还是去申请BOI,因为在泰国能够获得BOI批准的项目都会认为是有技术实力的公司,而且有3-8年的免税期哦,还可以永久拥有土地所有权。如果是小型贸易公司或者其他非BOI优惠的公司,要先看是不是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的行业,如果不属于也可以100%外商独资。如果确实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的行业,那只能找中介办理由泰国人控股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了。

3.泰国供卵有法律保障吗

泰国于2015年4月28日颁布辅助生殖医疗的新法律,这次法律非常严格,供卵供精、鉴定性别业务已被禁止,违者需要负刑事责任。

现在泰国供卵试管已经不合法,泰国比较好的医院和诊所都不接收外籍人士。国内对供卵试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我国公立医院是可以做供卵试管的,只是公立医院没有卵子,患者不得不到民间供卵寻找卵源。

国内民间供卵发展至今已有二十年,如广州等一线城市在这方面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成功率比较高。相比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泰国无保障的不正规诊所做供卵试管,国内正规民间供卵会是更好的选择。

4.保险条款的法律规定怎么样

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

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

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保险法律看,保监会是惟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 《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保监会的法定职责,保监会作为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

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保监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

其他部门不能也无权代替保监会宣布某保险条款涉嫌违法而应当作出修改。 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往往会进入一个误区,就是选择保险公司的名气,而忽略了保险条款的保障。

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最需要关注的。

5.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另外,保险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险中介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买方、卖方、中间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只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保险公估人没有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别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仅靠《保险法》第六章规定是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的。

保险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体,当然,主体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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