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认定与彩礼需退还情形其他
下面我们对彩礼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情形作进一步解释: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伴随着当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的焦点显然已经转向法律层面。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主要有附条件说、所有权移转说、从合同说三种不同学说:
1.附条件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是以结婚作为所附的条件或负担,如婚约解除,应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
2.所有权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物赠与只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赠与的财物交付对方,所有权就发生移转,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须返还受赠财产。
3.从合同说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合同,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的从合同。如果婚约解除,婚姻不能实现,则从合同便失去了存在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显失公平规则返还。
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认定,小编认为彩礼应当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赠送彩礼的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而婚约解除后继续享受彩礼具有不当得利性。赠与彩礼的目的在于期待成立婚姻,当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彩礼之目的则不能达,受赠人受领给付,无法律上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
交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目的不达,受赠人所受给付成为不当得利,赠与人可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得到返还。
注意:三金与彩礼的认定,应当视当地习俗而定。若当地习俗将三金视作彩礼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将其认定为彩礼,需要退回彩礼时,三金需一并退还。若当地习俗并未将三金当作彩礼的组成部分,那么三金应当视为赠与物,即使出现需要退回彩礼的情形,也无需退还三金,可见若法律没有规定是,习俗可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但是该习俗与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其作用为弥补法律的漏洞。
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彩礼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提出,是一种习俗。一般是男方或者男方的家庭给女方或其家庭一定的财物。给彩礼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要求,看两个家庭商量的进程是怎样的。婚姻法规定结婚之后的财产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那就会有疑问,结婚后给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既然给付彩礼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那么男女双方结婚后,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彩礼就应该归受赠人所有,也就是说彩礼的所有权是属于女方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先领证后办婚礼,男方婚后如约给付了彩礼,并作出明确表明这就是彩礼,这时彩礼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然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不因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日后双方因为这笔财物性质发生争议,男方耍赖不认可这是彩礼,那女方就应该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男方给付该笔财产时曾明确表明属于彩礼。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首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该解释共91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等六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返还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三、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据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概率相对较低。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本解释规定。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五、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某些地区,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
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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