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是否应赔偿违约金其他

新律 2023-05-24 01:43
大 学生就业协议在当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学生就业协议从性质上说属于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中作为一方主体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一样,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本案情

小李是某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2021年3月10日与四川省某私立中学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约定,如果小李违约或者毕业后未到单位报到的,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5万元。2021年3月28日,小李因被一公办中学面试录用,于是向私立中学提出解除就业协议。如果私立中学根据协议的约定要求小李支付5万元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评析

一、就业协议的性质。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内部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限规定; (3)当事人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所应从事行为的义务性规定; (4)违约金条款。

1、从以上就业协议的条款来看,已经具备了合同有效成立的全部要素。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只要合同订立双方的主体适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有效成立。而就业协议已具备合同的上述有效成立要件,故从其性质来看属于合同的一种。 2、就业协议是对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就业协议是大学生与就业单位约定大学生毕业后与就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凭证,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要比就业协议多得多,就业协议只是对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最基本情况进行约定,其主要权利义务在于约束双方于一定时限内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磋商谈判,而并不是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故其不是劳动合同。

二、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

因为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对因履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的纠纷适用的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就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小李不履行合同,单位当然可以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就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履行就业协议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不履行就业协议的行为都会必然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还有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不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均负有过错的,双方都丧失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权利。 2、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应认定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无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处的正当理由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2)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 3、如果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约定有免责事由的,在免责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可相应免除违约责任。 4、当事人因对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劳动合同不能订立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就业协议只是一份用人单位向大学生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其法律效力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大学生只要在毕业后根据就业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日期有和用人单位签约劳动合同的意图且真实地履行了其意图,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履行了就业协议予其约定的义务。至于劳动合同双方有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则属于另一法律行为,和就业协议没有必然的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的条款上当然可以反复磋商。如果由于合同的条款意见不一致,可视作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约,这并不影响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就业协议约定的签约义务,只是因为双方就有关条款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当事人当然有放弃签约的权利。 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不仅使用人单位前期招录工作付之东流,也会让用人单位因错过毕业前的招聘的最佳时机,难以招到优秀的毕业生。因此用人单位的损失主要是前期的招录成本和机会损失。如果毕业生有更好的选择而不得不违约时,应尽可能早的通知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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