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加油站过近是否有法律风险其他

鸡西律师网 2023-05-21 07:26
“十一五”规划时期,某石油公司取得距离一座加油站商务批文,原定为当地汽车站旁,后并经当地规划局和国土局选址并由省发改委核准,重新规划选址为某国道旁。

基本案情

2013年,该石油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竞得该站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了安监、环保、消防开工手续。而该站旁一座私营加油站老板张某在油站建设期间多次向商务部门投诉、纠集社会人员恶意阻工,并于2019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当地自然资源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合法,也未取得地址建设批文或就改选址变更办理过任何手续,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表示迁建的加油站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双方诉讼至法院。

法律分析

一.该自然资源局对该涉案加油站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商务部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等设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故涉案加油站应先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后再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而该石油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土地出让前的内部审批程序,不产生外部的法律效力,并且根据《中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些相关文件及手续该石油公司并未具有。所以,该自然资源局对该涉案加油站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合法。


二.私营加油站老板是否有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该案案件情况中,该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涉案加油站的批准行为构成利害关系,故私营加油站老板是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是适格主体,该案件适用于行政诉讼。

三.私营加油站老板张某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该石油公司认为2013年当地政府就已经做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其中已经公示了涉案加油站地块的性质、规划许可单位、土地用途及价格等,该公告已具有普遍告知的性质,而私营加油站老板张某在当地政府作出该行政许可四年后,才正式成立,所以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法院应当予以驳回起诉。但根据主体人的资格及实际情况,考虑的是土地成交确认书公示时,并不是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公示,私营加油站老板张某举报涉案加油站违法建设的时候并不能确认其已经知晓许可证的颁发和存在,故而认定其起诉期限没有超过法律规定。
四.在私营加油站建址地点不足1000米的位置建站,是否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加油站之间的距离,因位置在城市、乡村、道路以及地区差异等不同,一般会由各省市商务厅的审批控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少于0.9千米。”私营加油站老板张某认为两座加油站的距离过近,若发生危险性质事故,容易出现损失。然而两加油站所处地段并非城区范围,而是分属国道两侧,应适用于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的标准。也是就是每百公里道路单侧加油站设置不能超过六对,故未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法律启示

近些年以来,在公司关于加油站土地纠纷的众多行政规划许可案件中可发现,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于四点:被上述人是否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过的起诉年限,以及规划许可证是否违法,是否违法了其他成品油经营的管理办法。本提示针对于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案件类型的分析、诉讼切入点及其预防措施。


1.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时,我司应当立即办理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明确工程项目需要进度,但决不可赶进度,不能因为片面的效率而牺牲依法合规的流程。

2.充分保护公司的诉讼权利,应通过立法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找利害关系,找放宽主体资格要求的角度,同时要在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转变为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拓宽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从而助于我司利用诉讼程序依法获得有利条件。

3.当公司的起诉年限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时,可从被耽误的时间是否应该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这一点来分析,考虑具体实施的行为对方是否有送达执法文件或者以书面告知的形式,我方是否能够主张相关的权利,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定义。并且考虑是否有具体的双方都同意的行为,同时也可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说,涉案土地是否为典型的不动产,是否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等。

4.要在诉讼中要表明在迁建站点时是通过了省商务部门的批准,是基于可控制可规划的范围内,并且加油站是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及当时具体的实际用地状况,并且敲定的具体位置是以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具体选址意见书为准,属于当地政府的正常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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