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其他

遂宁律师网 2023-05-21 01:40

1.《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第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第十一条 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沿途抛撒纸钱。

第十三条 开展殡仪服务业务,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家属。

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 倡导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七条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设置。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

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建立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二十条 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

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章 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和区、县民政局会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2.北京市殡葬惠民政策有哪些

惠民政策之一:丧葬费补贴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均享受丧葬补贴。

补贴标准为5000元。 申请及办理具体事宜可向当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咨询。

惠民政策之二:骨灰撒海免费 对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适用。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骨灰撒海。

亡故居民亲友需参加骨灰撒海活动的,每份骨灰可以免费随行6名(含6名)以下家属;超过6名的人员,按骨灰撒海单位的收费标准收费。 惠民政策之三:城市公益性公墓 市级公益性公墓: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北京市长青园骨灰林基地。

安葬方式:为立体(壁)葬。 申办方法:丧事经办人须持亡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到公益性墓地提出申请,办理骨灰安葬手续。

亡者为重点优抚对象和社会救助对象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须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 咨询电话:85383888 惠民政策之四:“零百千万”工程 实施“零百千万”工程,即实行骨灰撒海零付费,百元能买骨灰盒,千元温情送逝者,万元骨灰久安置。

零消费骨灰撒海,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骨灰撒海。每份骨灰免费随行2名家属,零消费完成骨灰撒海过程,实现骨灰安置方式的生态化。

百元骨灰盒,是指殡仪馆为市民提供多样式、多材质、环保型、低成本的百元左右骨灰盒,平抑市场骨灰盒价格。千元殡仪服务,是指殡仪馆为市民提供至少一套千元以内包括遗体接运(30公里以内)、存放(三天以内)、整容、告别(一般告别室)、火化(普通炉)、骨灰寄存(一年期)等项目的殡仪服务,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万元骨灰安置,是指全市各经营性公墓均应提供万元以下双穴或双格位的骨灰安置设施,满足市民对骨灰安置的基本要求。 惠民政策之五:“96156首都殡葬公益服务热线” 北京市民政局推出“96156首都殡葬公益服务热线”,市民可以通过拨打“96156”,或登录“96156首都殡葬公益服务网站”,办理丧葬事宜,了解殡葬政策法规、殡葬服务办理指南、查询殡仪馆和墓地信息。

3."严禁土葬,一律火化"有没有国家级的法律条文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 颁布日期:1985年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上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

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

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地指定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现在国家对农村殡葬的规定和法律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5.关于土葬新法律

1、现在提倡火化;活化以后可以再土葬。(《殡葬管理条例》第4条)

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也就是说,人口稠密的汉族人口聚居地,土葬得话,应该葬在公墓区去。

3、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也就是说,你如果是少数民族地区,允许土葬。

4、你最关心的问题:土葬之后被人开馆火化是不是违法的?

如果您不属于我上述2、3点的情况,土葬之后被人开馆火化不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5、但是,我要说,有不少地方并不是像《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的那样严格:一些地方却任然在违规操作,只要亲属缴纳几千块钱的所谓“土地占用费”就加以土葬了的。因为哪家哪户都有老人!!!

6.关于土葬新法律

1、现在提倡火化;活化以后可以再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第4条)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也就是说,人口稠密的汉族人口聚居地,土葬得话,应该葬在公墓区去。

3、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也就是说,你如果是少数民族地区,允许土葬。

4、你最关心的问题:土葬之后被人开馆火化是不是违法的?如果您不属于我上述2、3点的情况,土葬之后被人开馆火化不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5、但是,我要说,有不少地方并不是像《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的那样严格:一些地方却任然在违规操作,只要亲属缴纳几千块钱的所谓“土地占用费”就加以土葬了的。

因为哪家哪户都有老人!!。

7.2014年最新殡葬改革法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延伸阅读
  • 女子被男友捆绑手脚:他去买刀了

    近日,北京。小丽与朱某是一对恋人,她多次被对方使用暴力。一天晚饭后,朱某与小丽说话,后者没有回应。这惹怒了朱某,他用胶带捆住了小丽的手脚。之后,朱某出门,声称要买刀做个了断。小丽趁朱某不在,跳着出门,

  • 结婚后,她被删光通讯录,强制不得外出工作……

    不知道大家看没看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剧可谓是不少90后的童年阴影……但可曾想过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可能比影视剧更加可怕结婚后,通讯录几乎被删光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的一则家庭纠纷案件

  • 北京疫情期间减免房租吗

    有的,有对企业有减租政策。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的租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给予市属国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金支持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为承租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