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留守儿童法律法规培训讲座(如何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安全教育)其他

鸡西律师网 2023-05-13 15:00

1.如何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安全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安全教育。

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 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留守儿童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预 防溺水、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对留守儿童的伤害。推进 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深人贯彻未成年人保护 法。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及早发现和纠 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预 防和打击侵害留守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留守儿 童合法权益。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切实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 障学生人身安全。

2.跪求有关留守儿童的法律政策,主要是用来宣传的,保障其权益

法律没有

政策和对策有……

一是要依法维护好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合法权益,逐步消除社会上对这些孩子的忽略、淡漠甚至歧视的现象,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存、发展、保护、参与等各项权利,特别是要加大对侵害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他们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

二是要为他们实实在在解决困难,比如在劳务输出地发展寄宿制学校,让老师及时了解孩子们的学习生活思想状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照料,让留守儿童能够在老师的呵护、同学的交往中健康成长。推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教育监护体系的建立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牵头,社会组织包括学校、社区形成合力。

三是要呼吁社会为留守儿童多办好事。各个单位、社会各界都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从不同侧面关注留守儿童这个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行动,为他们解决成长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在祖国大家庭中感受温暖,健康快乐幸福成长。

3.求一篇对孤儿的犯罪法制讲座稿,很急啊,帮个忙

一,中国儿童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宪法》明确了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监狱法》,《继承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内容,规定了儿童在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但是,我国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还不完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⑴没有一个保护儿童的强有力的综合权力机构,执法主体不明确;⑵现行法律中没有突出政府作用;⑶缺乏惩戒性,使法律道德化;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况,刑事责任的追究依据是《刑法》相关条款,而19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后,相关条款已经发生了变化;⑷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一些新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如流浪儿童问题,流动儿童问题,被操纵在街头卖花的儿童问题,父母遗弃子女问题,国家对特殊困境中儿童的监护问题,儿童继承权或财产权的保护,网络对儿童的不良影响等问题,根据现有法律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二,中国儿童立法体系框架的建议 (一),以监护制度为基础的家庭法律制度 1,监护制度.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法律首先要规定监护制度,即在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基础上,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确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与作为被监护人的儿童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2,监护争议解决制度.当为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目前实行的是先由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制度.建议将指定监护这种对身份裁决的权力收归法院,确定在发生监护争议时,由未成年人及有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3,监护人职责制度.根据监护法律制度,监护人要承担很多责任,只享有一部分权利.建议通过立法具体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 4,离婚后监护制度.离婚以后协议或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只是儿童的直接抚养人,而不是监护人.离婚以后父母双方仍然是儿童的监护人.没有与儿童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仍然享有监护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承担监护人应该承担的全部义务.基于这样的法律基础,应当认识到:未与儿童共同生活一方所要支付的费用不应该仅仅是抚养费和教育费,而应当包括承担全部监护职责转化为货币以后的全部费用.所以法律应当规定:夫妻离异时,非直接抚养人向直接抚养人支付费用的标准要参考以下因素:当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照顾费等费用的标准;非直接抚养人收入标准. 另外就离婚后的监护制度还应当规定:非直接抚养人应当按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支付抚养费.非直接抚养人拒绝支付或者不按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支付的,直接抚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 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未成年人及直接抚养人有权要求非直接抚养人支付部分费用.直接抚养人应当保障非直接抚养人探视子女的权利.无正当理由,直接抚养人不得拒绝非直接抚养人对子女的探视;直接抚养人患重大疾病,失业,发生意外事故时,直接抚养人或未成年人有权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直接抚养人有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不当的履行监护职责行为时,非直接抚养人或未成年人有权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5,监护人法律责任制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称为监护人法律责任制度.建议中国监护人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确立为: (1)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时,不但应当像一般民事侵权那样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应当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被中止或撤消监护人资格.被中止或撤消监护人资格时法院还可以判决罚款. (2)行政责任.监护人因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警告,罚款,拘留,训诫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等刑罚. .根据现行法律,监护人虐待,遗弃被监护儿童的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受到伤害的儿童或近亲属到法院起诉的,法院才受理.而受到伤害的儿童受亲情,经验,能力等因素制约,很少儿童能够就监护人的虐待,遗弃行为到法院起诉.所以立法应当规定这类案件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立案并侦查. (二)以监护代理制度为基础的学校法律制度 1,确定学校与在校儿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

4.要真正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

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更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和保护的弱势群体。

在整个社会中,这部分群体明显居于弱势地位,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袭扰和侵害。尤其是随着农村外出“打工族”的增多,农村“空巢家庭”越来越多,成千上万的留守儿童背负着沉重的家庭和心理负担,无法享受正常的亲情关爱和有效的家庭呵护,处于安全少保障、权益受侵害的无序状态,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在此情况下,社会各方面有更多的责任、更多的义务来关注他们、关心他们、关爱他们、保护他们,切实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1、在家庭监护与教育管理上下功夫。

监护的缺位必然导致家庭教育的不到位。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职能单位应当针对当地留守儿童的情况,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成人学校、家长培训班、法律宣传讲座等形式,对监护人、事实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和法律知识专门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素质,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能,培养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和健康品行。

2、在净化治安环境上下功夫。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经营机构,杜绝未成年人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如监管好网吧的经营活动等。

人民法院要把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不论案件大小,一律快审快结,依法严厉惩处,加强执行兑现赔偿款项,确保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 同时,与团委、妇联、关工委联合,把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好,从立案、送达、庭审、宣判等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加强对少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特别是判决后的教育、监护工作,切实做好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减少或杜绝少年罪犯重新犯罪。

3、在强化学校教育上下功夫。 各级政府应该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取消所谓的借读费和择校费。

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大推进和发展寄宿制学校和农村幼儿园教育,满足留守儿童就学住宿的需求,提高留守幼儿的入托、入学率,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解决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学校也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尽可能设置心理课程,配备心理指导老师,疏导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引导他们健康的学习生活,为留守儿童铺设心理健康绿色通道。

4、在完善留守儿童法律服务机制上下功夫。司法机关要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持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的畅通。同时,对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产生威慑作用,通过有效打击形成保护留守儿童的司法环境,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在挽救失足留守儿童上下功夫。 人民法院在审理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时,应本着多挽救一个留守儿童就是对社会多尽一份责任,联合相关部门,如社区、团委、妇联、关工委等,从“帮”入手,不但要对留守儿童感化教育,而且要主动联系其远在外面打工的父母到庭,与他们面对面沟通,分析查找其子女犯罪的原因,指出其应承担的教育责任,共同做好留守儿童的帮教,让其子女真正认识到犯罪的根源,幡然悔悟,重新做人,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对判处缓刑的留守少年,积极落实帮教组织,签订帮教协议,制定帮教制度,并定期回访,使这些不幸失足的留守少年迷途知返,回归社会,真正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6、在启迪留守儿童心灵上下功夫。

针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不全面,心灵受到扭曲的现状,人民法院应结合涉及留守儿童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组织审判经验丰富又精通做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学校上法制课,一方面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青小年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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