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发改委立项职权的法律法规依据)其他

律师百科 2023-04-29 05:11

1.发改委立项职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按照职权划分,一般来讲基本建设项目由发该系统审批,技改项目由经委(经贸委)系统审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请学习该决定。此外,每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决定制定本地方有关管理办法,可祥询。

三、立项只是应该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的前期工作的一个基础环节,其后有可研、初设等多个环节。就作用来看,立项主要是解决项目可行性的问题,其后的可研、初设、施工图等环节是对项目的进一步深化。

四、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前置条件,例如必须具备环评、用地预审、选址、节能等手续,方可进行审批。由于上述过程复杂,所以在某些地区为了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往往会忽略某些程序,先行审批,这样往往造成项目决策不科学、不合规等现象。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责权不配套;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层次性不强;部分制度尚未完善等。

五、要理顺项目审批程序,建议着重从发改、环保、国土、规建四条线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六、以上仅个人观点。

2.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宣讲法律法规简报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简 报

第 25 期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讲团首场宣讲在石家庄举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中央宣讲团在河北石家庄进行首场宣讲。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央宣讲团全体成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各县(市)负责人,国土资源、组织部门机关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宣讲活动。

王瑞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讲是整个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创新。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首场宣讲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或专家。宣讲内容紧扣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国土资源形势与任务、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实务、地质灾害防治等,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

宣讲结束后,中央宣讲团的全体成员与部分县(市)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对宣讲活动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家认为,宣讲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生动活泼,对基层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积极的作用。

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格投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知的,应当进行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第十七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时废止。

5.县级发展改革局怎么样

发展和改革局就像个小政府,管理很多事情。

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一般是:

(一)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或参与编制生产力布局、重点区域、资源开发、城市化、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负责全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负责全县国防经济动员工作。

(二)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向,综合分析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县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和监控;研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的指导性意见以及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以及投资和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规范项目审批及实施程序,提出综合平衡县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协调引导其它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

(四)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的综合管理,建立完善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库,编制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计划;负责重点实事工程前期工作以及工程实施中的协调、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实事工程的稽察考核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开发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牵头全县循环经济发展相关问题,研究制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指标体系和对策措施。有效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报告循环经济建设情况。

(六)负责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实施、政策研究和项目推进,整体协调和解决服务业发展的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组织对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服务业相关专项规划。

(七)围绕当前和今后全县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入口、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县农业增长及农业资源管理工作;研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八)负责做好企业债券的发行、衔接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县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报和衔接工作;负责全县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综合协调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广应用;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新型墙材、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县城市化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城市化建设和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负责工业园区和环杭州湾产业带的衔接、协调、统计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和收费调定方案;制定全县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核定收费标准;负责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指导镇乡、街道物价监督工作;负责全县价格认证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总体部署和我县的改革目标,编制、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专项改革方案;负责指导重要的企业改革试点;指导和推进小城镇改革试点;研究、协调、指导经济管理体制、社会领域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

(十二)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群团、老干部等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发改局的全称是什么

发改局的全称是发展和改革局。其中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扩展资料

发改局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市县发改局和国家、省发改委机构设置保持一致,主抓地方经济宏观调控和投资项目规划和审批工作,而原物价局职责整合到发改局职责之内,取消加挂的牌子。

新组建成立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行政机构,归口发改局管理,由于市县不允许设立部门管理机关,也不允许设立“事业局”,因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发改局的挂牌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7.物价局都管什么物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物价局主要职能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对全市价格的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2、对列入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县(市)级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及收费标准。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作价方法;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属于县(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规定合理利润率和批零差率;负责对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5、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处理各种价格争议。

6、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严格控制收费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规范收费秩序,监督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

7、负责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对群众性义务检查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组织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的成本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成本调查;负责全市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动态信息反馈;开展各种类型的价格培训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价格认证、价格咨询、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

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更多详细职能请参阅当地物价局网站

8.发改局是干什么的

发改委政策研究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委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

处级机构:

综合处,发展战略与政策处,经济体制处,国际经济处, 新闻一处、新闻二处。

扩展资料:

具体职责:

1,负责委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

2,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研究世界经济形势及对我国的影响;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

3,组织委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

4,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5,对委属出版社、报刊、杂志按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进行管理。

6,组织全委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委重大问题软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及成果评选,承担委机关学术委员会工作。

7,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改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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