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方面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关于电力方面的法律有哪些)其他

高新区律师网 2023-04-27 13:19

1.中国关于电力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

2.电力法规的目录

第1章电力法总论

1.1电力法的概念

1.2电力法体系

1.3《电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

1.4电力法律责任

1.5电力法的实施与修订

第2章《电力法》简介

2.1总则

2.2电力建设法律制度

2.3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法律制度

2.4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制度

2.5电价与电费管理法律制度

2.6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法律制度

2.7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

2.8监督检查

2.9法律责任

2.10附则

第3章《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简介

3.1调度系统

3.2调度计划

3.3调度规则

3.4调度指令

3.5并网与调度

3.6法律责任

第4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简介

4.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4.2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3作用和特点

4.4基本内容

第5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简介

5.1电力设施保护概述

5.2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5.3基本内容

第6章《电力监管条例》简介

6.1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

6.2主要内容

第7章相关法律对供用电的有关规定

7.1《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7.2《计量法》的有关规定

7.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7.4《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7.5《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8章常见的供用电法律纠纷的处理

8.1违章用电和窃电的查处

8.2供用电合同纠纷处理

8.3盗窃与破坏电力设施的处理

8.4电能计量纠纷处理

8.5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

8.6欠电费停电纠纷处理

8.7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事件处理

8.8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事件的处理

参考文献

3.电力部门又哪些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4.关于电的法律法规

安全用电制度

1.要树立安全、节约的用电思想。

2.严禁生活上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3.电源、电闸下方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

4.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用电。更换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过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

5.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7.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8.注意防止电器设备受潮。

9.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0.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在实施抢救。

5.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由哪些

电力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部门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体系。

一、宪法。

二、部门法(含电力法、刑法、民法)等有关电力等方面法律构成的部门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电力保护和布置的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电力保护等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的适用法律分四个层次:

1、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属于部门规章的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地方性电力法规。

6.我国已发布的电力法律法规

已发布的电力法律法规如下:电网百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度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回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答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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