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无儿童安全座椅能否拒载其他

遂宁律师网 2023-04-23 03:22
《未成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在出租车没有安全座椅情况下,能否对儿童拒载?至少司法实践认定好意施惠车主是可以拒载的。

2017年6月24日,李建驾驶(载李帅、刘娜娜、魏凤、魏某、李懿豪)机动车经过某路段时,因下雨路面湿滑,李建操作不当,导致机动车失控,冲入公路北侧路外,撞到路外山体上,造成车内李建、李帅、刘娜娜、魏凤、魏某和李懿豪六人受伤,其中魏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帅、刘娜娜、魏凤、魏某、李懿豪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李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魏某各种费用合计171187.4元;2.诉讼费由李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事故车辆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而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害,而不包括车上人员的损害,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魏某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且李建未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故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魏某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67586.4元。基于魏某与李建之间存在好意同乘的问题,一审法院酌定魏某与李建对此事故承担责任比例以1:9为宜,李建应赔偿魏某损失150827.76元,李建已经垫付的47000元予以抵扣后,李建应赔偿魏某103827.76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魏某被魏凤抱着坐在李建驾驶车辆后排,没有系安全带,事故发生时魏凤、魏某被甩出车外受伤,魏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魏某未使用安全带是否具有过错,应否减轻李建的赔偿责任。首先,交警部门认定李建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不负事故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结论客观公正,李建一审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质证认为无异议,上诉虽提出魏某未系安全带存在严重过错,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反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对交警部门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乘坐汽车后排的乘坐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但李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后排配备有安全带,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未认定魏某、魏凤因未使用安全带而应承担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时魏某年仅四周岁,即便李建驾驶车辆后排配备有安全带,根据魏某身高、体重等生理特征,汽车安全带对其并不适用也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考虑,李建在其驾驶车辆未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搭载魏某。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下雨,路面湿滑,李建未降低行驶速度谨慎安全驾驶,其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车辆失控冲出路外并撞到路外山体,导致除李建之外的四人受伤、一人死亡,李建作为侵权人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魏的监护人让其乘坐李建驾驶的未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的车辆,并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也不构成重大过失,仅构成一般过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据此减轻李建的民事责任。故李建上诉提出魏某在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李建主张其无偿搭载魏某,应减轻其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认定李建无偿搭载魏某并据此减轻李建1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李建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其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减轻其10%责任明显过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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