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管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其他

青岛律师网 2023-04-16 23:45

1.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设立养老机构须登记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

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二、设立养老机构的机关 《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三、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 《办法》规定,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五、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时间 《办法》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老有所养”真正有望实现。但美中不足的是,新规还缺乏细节的充分论证的内容,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国家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新规的实施制定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2.养老机构监管部门负有哪些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老年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责任主体。 根据修订后的《老年法》的有关规定,本条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以及上述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条规定包括两层含义:①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②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 护服务免征营业税。②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收入 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③落实各项鼓励社会力量捐赠 养老事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④对各 类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实现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电价按居民合表用户 电价执行。

3.敬老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

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

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4.消防法对养老机构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养老机构处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扩展资料: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养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第4款还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制定和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保障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不受侵犯,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增加了新的规定:即除增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外,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还作了较全面的增添: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同时,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所致。此外,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作了规定。

三、在民事法律中有所体现。比如,《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有明确要求。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全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五、《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六、《刑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有没有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

给你节录一些。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明白了吗?。

7.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8.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15年限为最低基本养老金,缴纳年限越长则发放的越多

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首次领取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1.在同一城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20年,退休时,即按缴纳所在城市标准发放最低基本养老金,执行缴纳所在城市医疗保险标准。

2.流动工作人员,在每一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均未够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满20年,则按其户藉所在地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执行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标准。

4

3.在所有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均不够年限,则在退休时,按当年度所在地社保缴纳基数,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

5

4.根据最新的改革放案,从2015年开始,每3年延长一年退休时间,至2030年止,将我国的男性劳动者退休年龄延长至65岁,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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